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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TM机掉出的“馅饼”

点击数:1856次 添加时间:2014/7/18 [打印] [关闭]

  意外发现ATM机里有张别人的银行卡,而且可以立即取出卡里的钱,遇上这样的“美”事,你会动心“取”钱吗?

  ATM机上吐出“意外横财”

  来自河南的老王,职业是驾驶员。3月9日傍晚,老王和儿子小王开车到三元区富兴堡附近,发现车子有故障需要维修,因身上带的现金不够支付维修费,老王拿着银行卡就近找到一家邮储银行柜员机准备取钱。“我走近柜员机后,掏出银行卡准备插进去,却看到柜员机上显示一排数字,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取款机出了故障,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是有人取钱后忘记拔卡了,上面显示的余额有3000多元。”老王说,由于当时周围没人,面对这天下掉下来的“馅饼”,他一时贪心,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便取走了3000元。“既不是偷,也不是抢,把钱取走应该没有关系。”心里这样想着,老王便将卡和取出的钱收好,若无其事地离开了取款机。

  原来“顺手”取钱也违法

  取钱回来后,得意忘形的老王对儿子小王说起了自己在ATM柜员机捡到了3000元和一张银行卡。看着老王神采飞扬的得意劲,小王当即给老王泼了一盆冷水。小王说:“这种事情是犯法的,前段时间社区民警在入户走访登记流动人口的时候,有分发过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宣传小册,你的这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正如小王所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听说这事犯法,老王后悔不迭,焦虑万分。看到父亲不知所措的样子,小王当即决定带上父亲主动将3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就近到富兴堡派出所“自首”,让派出所民警帮忙找到失主,消除不良影响。

  及时归还免于刑责

  在富兴堡派出所,老王向值班民警交代了自己取走别人遗落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及3000元现金的事情,并把银行卡和现金都交给了民警。老王对自己一时贪念表示深刻的忏悔,请值班民警帮助找到失主。

  在听完老王的叙述之后,值班民警会心一笑,当即拨打了银行卡失主蔡某的电话号码。原来,就在老王到派出所之前半小时,银行卡持有人蔡先生就通过拨打派出所电话报警,称自己因急着赶车将银行卡遗落在富兴堡邮政储蓄ATM柜员机上,回去找寻发现卡已被人取走,希望民警帮忙留意寻找。

  半小时后蔡某赶到了派出所,经过核对身份确认无误后,民警要求蔡某查询余额,经核实了银行卡确实少了 3000元后,民警将银行卡和3000元交还给了蔡某。对于能够这么快便将银行卡及钱找回,蔡某一直觉得不可思议和高兴,而对老王的行为,蔡某没有追究,并对值班民警一再表示感谢。

  由于当事人蔡某对老王的行为不进行法律追究,且老王在派出所未立案的情况下主动归还现金和银行卡,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看到派出所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直担惊受怕的老王长舒了一口气。

  案后思考:

  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将钱取走,似乎得了一笔意外之财。那么,这 “ATM机掉出来的馅饼”可否接住?从法律上而言,取款人的行为是否触法呢?

  据法官称,法院办理的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嫌疑人都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前面的人忘了拿银行卡,后面的人一看便想贪小便宜,把别人的钱取走。嫌疑人被抓的时候通常还显得很轻松,以为把钱退给别人就完事了,殊不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

  上述案例中的老王见财起意,后幡然悔悟,并将钱卡归还。虽然他主动把钱归还,但用他人的卡非法取钱,涉嫌信用卡诈骗。不过,因为短时间内归还,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昆山律师讲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借记卡。刑法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同时民警也提醒广大市民,在ATM机上存取钱时一定要多留神,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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