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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2022年9月1日)

点击数:3907次 添加时间:2022/10/28 [打印] [关闭]

  自2022年9月1日起,苏州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案件全面集中管辖,即除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之外的行政案件全部被纳入集中管辖范围,并确定常熟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为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其中

  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以及苏州市级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姑苏区(苏州市级行政机关除外)、吴江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关于涉及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等“四类”行政案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集中管辖行政区域,由新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即


  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四类”行政案件中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太仓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四类”行政案件中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吴中区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四类”行政案件中以姑苏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转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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