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更多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