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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范围暨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要求的公告(2023年1月14日)

点击数:522次 添加时间:2023/7/1 [打印] [关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国际商事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等要求,结合无锡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就无锡两级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调整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范围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0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0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由涉外审判庭归口审理的案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第二审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二审民商事案件;

  3.信用证、保函纠纷第一审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4.对第三项、第四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5.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6.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商事仲裁保全审查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破产纠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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