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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卖方起诉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买方立即付款。

点击数:2046次 添加时间:2023/1/16 [打印] [关闭]

  1、起诉原由。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原告卖方上海市金山区一家化学品公司,被告买方是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一家公司,原告是生产危险化学品丙烯酸树脂的,被告是购买树脂后再生产工业产品,从2017年上半年交易到2021年上半年,最后有几批树脂涉及的货款,被告一直不付,一直以再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一直拖延了一年多,期间双方不停交涉,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

  原告认为自己从事买卖树脂很多年了,从未有客户提出过质量问题,就认为被告很有可能是借口质量问题来拒付货款。

 

  2、起诉胜算证据分析。

  原告请到郑律师,郑律师提出了以上的可能。原告遂决定起诉法院。但是原告的证据材料相比同类型案件有点欠缺。主要是没有合同或订单,要知道不管规模大小的公司,长期稳定的交易,至少一份框架合同是有的,或者至少每次下单的订单是有的,但原告都没有。

  虽然每月有微信对账,但很多时候被告并没有确认或回复。还有重要的送货单,虽然齐全,内容也全面,但欠缺单价一项,这样没法计算金额,没法证明每批或每月的送货金额,相对来说欠缺一点。

 

  3、如有质量问题有无过质量异议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回到本案案情,本案没有合同或订单,没有约定检验期限,质量异议期最长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现在是一年多的期限,意味了还没有过最长质量异议期,被告提质量异议仍然有法律效力。那起诉法院最终就看是否真正存在质量问题了,这个证明责任在被告。

 

  4、诉讼思路策略

  4.1因为原告证据欠缺,可能无法证明拖欠款项,可能会面临被告少付货款的可能。但郑律师综合考量,这个可能性极小,因为被告咬住质量问题,从没有对款项金额提出过异议,当然原告现有证据都没有对方明确确认的款项金额。

  4.2这样只有第二种可能,就是对方会认可拖欠的金额,不会在金额上做文章,但会提出质量异议的抗辩(不付、少付货款)或反诉(违约金、赔偿损失),这样的话,根据目前案情和证据,原告胜算仍然很大,因为对方从未提出过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或鉴定意见等等。而且原告是认定被告是生产产品过程的配方存在问题,被告也不能肯定配方一定没有问题。

 

  5、起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后,被告立即付款,或许被告所称质量问题就是使诈恶意耍赖。

  根据买卖合同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案郑律师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支付货款及预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在2023年1月上旬立案并立即采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二个银行账户被迅速冻结,被告得知账户被冻结,开始表现出不自信或慌了阵脚,马上联系到原告,要原告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郑律师提出条件,可以提供,但是如果原告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告就要马上付款,被告同意了,并表明原告只要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证明原告是合法有资质的化学品公司,质量问题只可能是被告的配方问题,就马上支付货款。原告随即提供了最新三年期的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被告确认后,当即就支付了剩余的所有货款。

  最后,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只有被告自己知道了,或许被告就是使诈恶意耍赖,这种情况非常常见。

  好了,案件就此了结,郑律师以作记载。

 

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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