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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联手非法销售175万元非上市公司股权同获刑

点击数:2176次 添加时间:2013/4/14 [打印] [关闭]

  媳妇与人合作经营公司,招来员工到处电话推销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婆婆则在公司充当财务,帮忙收钱。这家“婆媳档”公司一年多时间销售了42.2万股所谓的股票,销售金额达到了175万余元。

 

  日前,上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婆媳联手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决,认定两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其中主犯媳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从犯婆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5年6月,大学毕业不久的金xx与朋友肖xx(另案处理)发现股市有回暖的趋势,琢磨出销售非上市公司股权牟利的生财之道。他们借来了一张身份证,以身份证上的傅某为法定代表人,肖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然后先后租借徐汇区宜山路某大厦及闵行区古方路的两处房子作为经营场所,招聘了一批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的方法,以未上市的陕西蓝xx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股票短期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回报为名,向他人推销上述公司的股票。金xx闲在家中无事的婆婆张xx也成了这家公司的员工,金xx让婆婆负责办理股权(份)转让过户协议、收取股权转让金及服务费等。至2006年8月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共向31名投资者销售上述5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总股数达42.2万股,销售总金额人民币l755600元,收取服务费人民币4290元。

 

  2008年4月、5月,肖xx、金xx、张xx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对金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xx犯非法经营罪,免除处罚;金xx、张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免除张xx的刑事处罚,提起抗诉。但在诉讼中,张xx一改之前担任财务、收取钱款等供述,自称并非公司财务人员,只是清洁工。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金xx、张xx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从事向公众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经营活动,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7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以及张xx本人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张xx曾收取一定的股权转让费、服务费,并办理转让协议书的手续,除此以外还承担发放鸿客公司员工工资等。张xx到案后避重就轻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没有任何退赃表现等悔罪情形,尤其对于股权转让金的钱款去向至今无法查清,致使案发后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遂认定金xx的量刑恰当,对张xx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不当,故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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