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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月13日)

点击数:2055次 添加时间:2023/1/15 [打印] [关闭]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目  录

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

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判令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中,张某某等人“顶风作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该案积极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此外,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主动将该案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此次交接系长三角地区法院首次跨省协作共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长三角地区法院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一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华、朱某根利用朱某根及他人身份材料,注册成立凤鸣财富管理、苏玺资产管理等多家公司。在上述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朱某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合规的“地宫穴位”项目、夸大的汽车租赁债权项目等包装成“金凤8号”“苏玺财富”等12种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明等人组成销售团队,以散发传单、举办酒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上述虚构的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计划、债权计划合同等形式,以高收益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理财产品,共向4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8.74亿元,至案发尚有9.13亿元未能返还。集资参与人中有1200余人系老年人。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华、朱某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朱某华无期徒刑、朱某根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某明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明等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犯罪数额内继续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朱某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苏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的事,是“家事”,更是“国事”。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骗局时有发生,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消息闭塞、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抓住老年人考虑“身后事”的心理,将虚构夸大的“地宫穴位”等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并配合精美的宣传、“热情”的服务和“专业”的讲解,让老年人“眼见为实”,具有很强迷惑性和欺骗性,造成老年人巨额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一方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稳妥、高效、公正地审结案件,依法对案涉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主要犯罪分子朱某华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推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应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包装材料、生产原料,在浙江省永康市某小区的窝点内将非法获取的西布曲明添加至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后制作成胶囊,并以“OB蛋白瘦身”“金粉世家纤体塑身丸”进行包装,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9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明知被告人应某某生产、销售的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且服用后有不良反应,仍然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000多元至40多万元不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应某某抓获,在生产窝点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及西布曲明等原材料。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售出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16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判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应某某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某某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10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90万余元,同时判令支付赔偿金900余万元。对其他15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被告人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苏10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本案被告人打着“强效瘦身”的口号,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不仅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判决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是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

  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某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柳某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7119号民事判决,判决物业公司向柳某支付赔偿款120654元,并驳回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一是严格坚守法律底线。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予以明确回应。二是有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判决好心业主无需担责,引导公民与邻为善,邻里互助。三是树立良好社会导向。通过“小案件”阐释“大道理”,向公众呈现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法治公开课”,传递了向上向善的法治正能量。

  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宿迁市众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享酒店)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共有20个房间,全部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2-5台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根据房间电脑等设施配备不同,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截止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2022年3月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众享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情况。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众享酒店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众享酒店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众享酒店提供的设施配备、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众享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众享酒店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的身份核实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苏1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判决众享酒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宣判后,众享酒店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竞酒店是否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一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予以规范,社会上争论也较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电竞酒店的设施配备、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因素,认定案涉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了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本案判决还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现实纠纷的回应性功能,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参照本案裁判规则,出台了《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着力规范行业乱象,明确监管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万词霸屏”是指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进行恶意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前列甚至首位的行为。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的营销公司,在接到推广需求后,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内常用搜索关键词关联的广告页面,并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将这些页面挂接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位置首页前列甚至首位,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认为,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搜索引擎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了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影响了百度搜索的用户体验,严重干扰百度公司提供经营及服务,损害了其他合法、合规网站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服务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业务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闪速推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准、机器性能失灵、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获取不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判决闪速推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75.3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系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使大量推广内容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效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技术迭代、搜索引擎的公共服务属性以及市场效率等因素,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打击了打着技术中立旗帜行网络“黑灰产”之实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工集团)系我省建筑行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建筑业顶级资质,承建过省市多项“十二五”“十三五”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多次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等重要奖项。但近年来,因企业转型、经营不善等原因,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并逐渐衍化为集团整体债务困境。2020年底,陆续有针对该集团的破产申请递交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为化解债务风险,企业和债权人先期开展庭外重组。2019年8月,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并开展债务重组谈判。在金融债委会支持下,经债务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决定对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基本完成债权申报预审查、清产核资、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见征集等基础工作。通过预重整,企业集团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客户资源得到稳定,在全面复工复产的同时,新增中标项目41个、金额合计约17.44亿元,企业营运价值逐步修复。2021年6月,法院裁定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在综合考量关联企业资产混同程度、财产区分成本及债权人收益比较、整体公平清偿等因素后,法院裁定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12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外部优质资产,同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重新搭建经营平台,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重整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多种破产挽救制度工具,化解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债务风险,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件。本案是江苏省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债务总额约1400亿元,涉及债权人3200余户。在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把握企业拯救时机,引导债务人先行预重整,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稳步开展企业救治,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采取“整合存量、引入增量、兜底补偿”等方式,多重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通过营业保护,稳定企业经营,修复营运价值,逐步缓释风险。重整期间,本案82个在建工程项目均复工复产,40余个新增中标项目有序推进,保留了上下游5万余个就业岗位,梳理待发放农民工工资个人及账户信息3.86万人次,实现了“破产不停产”。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为构建多层次、开放式、友好型的债务重组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孟某系滨海县某镇某村村民,从2016年起,孟某即参加了滨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2017年5月22日1时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京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78公里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间护栏,致车辆损坏,孟某身体受伤。该起事故经宜兴市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经多家医院治疗后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约40余万元。孟某于2018年6月初向滨海县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盐城市和滨海县制定的新农合补偿方案中均规定了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于不予补偿的范围,故对孟某的申请,滨海县医保中心拒绝补偿。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滨海县医保中心向其核发医疗补偿金335049元。

  (二)裁判结果

  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滨海县医保中心对孟某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0)苏行申329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孟某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单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原《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除明确排除事项外,参保人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应当纳入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补助范围。盐城当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此项规定,对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类型未予区分,突破了上位法将不予补偿范围仅限定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范围的合理规定,有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的初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滨海县医保中心依据《滨海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拒绝对孟某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偿,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1)苏行再30号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滨海县医保中心限期依法对孟某履行补偿医疗费用的法定职责。

  (三)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能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突破上位法规定,擅自缩减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本案是因医保经办机构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为由,拒绝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引发的行政纠纷。再审法院结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初衷等因素,认定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单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范围。同时,向有关部门调取了我省及案涉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及历史累计结余数据,使得本案的改判既维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了实际可操作性。本案判决厘清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范围,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实质性化解了争议,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4年以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涉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执行案件57件。2020年6月起,因兴达公司被政策性关停等原因,尚有15件案件未能有效执结,涉案执行标的额多达2亿余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兴达公司除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产设备已设置抵押权,厂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若执行程序中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也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经法院深入调查走访查明,兴达公司属于钢铁生产企业,若强行处置资产或者移送破产程序,既对企业资产有效利用造成影响,也会使得众多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有效保障,还将导致大量职工失去就业岗位。且兴达公司有转型继续生产的意愿,如能帮助其成功转型并恢复生产经营,将能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兴达公司有120万吨炼铁产能,具备重要价值,法院已采取查封措施。

  针对上述情形,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在允许兴达公司自行联系处置产能、筹备款项的前提下,督促其与各债权人协商,并积极向各债权人进行法律释明,帮助债权人分析处置兴达公司资产及申请企业破产带来的不利后果。经过数月的努力,2022年12月,兴达公司与省内某企业达成产能处置协议,并自行筹款2000余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目前已有5件案件执结,其余案件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件。查封冻结措施对钢铁企业的运行会产生较大影响,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在做好众多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引导被执行企业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产能,发挥钢铁产能指标这一无形资产的最大价值,进而控制钢铁产能变现款,成功化解了一批涉及兴达公司的执行积案,助力钢铁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双赢。该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既是执行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江苏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活动”具体要求,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有力展示,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韩国STO租船公司所属油轮“STO AZALEA”装载7000多吨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港起运驶往中国上海港和连云港港,两张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条款,并约定因提单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或纽约仲裁。油轮先抵达上海港,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取了3900余吨货物。因对货物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存有争议,油轮抵达连云港港后,华东中石油公司拒绝提货。8月,船东STO租船公司书面表示放弃仲裁,将新加坡丰益公司、新加坡中向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赔偿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棕榈酸化油作为生物柴油原材料,长期滞港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险,遂第一时间与新加坡中向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及华东中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沟通解决方案。一方面,依托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主动联系连云港海关,了解棕榈酸化油清关程序以及卸货、存储实际障碍,形成尽快卸货、减少损失的可行性方案;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院信息化手段,在短短两周内促成身处山东、北京、上海三地的当事人开展线上听证,查清货物托运、货物质量检验、货款支付、提单流转等基本事实,为争议解决打牢基础。同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充分释法明理,从实际解决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角度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滞港近两个月的“STO AZALEA”轮在其他港口顺利完成卸货,开启了新的航程,3000余吨棕榈酸化油得以投入工业生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外国当事人放弃到纽约和伦敦仲裁,主动选择在我国法院诉讼并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件。案件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到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线上听证及调解活动,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本案处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秉持司法便民利民理念,考虑到船舶装载3000余吨化学用品长期无法卸货的重大安全隐患,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主动与各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卸货、减少损失的可行方案,仅用43天就促成身处三地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让装载货物近两个月的“海上仓库”终于卸下重担,开启了新的海上航程,是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有力举措。事后,韩国船东专程写来感谢信,为案件承办团队“点赞”。本案的妥善处理以实际成效满足了各方主体的多元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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