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首先郑律师对租客遭遇表示同情。
这个案件是有点影响力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在2022年4月正当疫情开端和严重的时候,所有工厂、学校、商业都停产停业的时候。事件发生的地点在昆山城东某小区,当时朋友圈和抖音圈都传疯了,郑律师也看到了,也看到草坪边上一个小孩子在地上。后来什么进展就不得而知了。
事件发生后的窗户
后来某月还有熟悉的朋友问到这样的案例,当然郑律师接手这个案件的委托时,才知道是本案的案子,当时郑律师答复朋友估计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的。
2、大概案情是。
2022年4月在昆山城东某小区有户住宅的二岁半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坠楼,因颅脑损伤送昆山市开发区友谊医院并确认死亡,房子是小孩子的父亲租赁的,刚租赁了2个月。
3、案情起诉法院。
2022年6月小孩子的父母提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起诉房东至昆山法院,以小孩玩耍过程中,从房屋的飘窗坠亡,是房东拆除飘窗的护栏,造成安全隐患,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65万元。同时认为房屋租赁的中介有过错,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郑律师接收案件。
因为朋友的推荐,以及郑律师的经验口碑,客户房东要求请郑律师代理。郑律师第一时间觉得案件还是蛮棘手的。但是房东很信任郑律师,也没有过多的询问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只是觉得自己满亏的,房子还被变成了凶宅,也不清楚窗户是否要安装护栏,更不清楚安装的位置、状态等,提出郑律师尽力办,经量能少担责任或不担责任。
越是客户全权相托,全权信任的客户,郑律师反而更为全力以赴精益求精。
当时郑律师还没有底,初步判断可能会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能不能不承担责任,还需要郑律师的进一步研究。并向房东周全的了解了案情。接下来郑律师准备详细梳理案情和勘查现场。
5、勘查事件发生现场。
郑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是请房东安排一起查看房屋,当时房子已经又租给了下家租客,需要联系下家。
过了几天,约了几次下家,总算约到了时间,郑律师和房东一起到了房屋。
房屋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中等装修,是房东2021年7月买下来的,买了大半年就出来这样的事件。
6、勘查飘窗特征和设计安装。
6.1租客起诉中的飘窗,是客厅的一个大飘窗。
根据郑律师和房东测量,窗台高62厘米,深74厘米,宽2500厘米,窗台到窗户下端17厘米,窗台到扣锁100厘米,窗户宽194厘米,高155厘米。
根据律师现场使用感受,窗户很大很重,PVC材料,是轨道左右移动的,但移动不顺畅,很承重很吃力。
6.2窗户的设计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郑律师经常看房,看了很多的各种类型的房子,郑律师看房与一般人不一样,放在第一位的是安全,各种安全隐患稍加注意就看出来了。
近几年的新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窗户,已经没有使用双幅玻璃左右移动大开合了。全部使用了窗户部分玻璃里外开合,开合的位置都在窗户的中端位置,从地面到开合的位置的下端的高度很高,至少在一米二以上,开合部分的面积只占窗户面积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里外开合的角度各只有三十度到四十五度的样子。
这样重大安全隐患的窗户设计安装,是不是应当起诉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这是郑律师额外提出的。
7、全案梳理后进行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房东有可能是不承担责任的。
勘查现场和体验测量窗户的特征后,郑律师开始全面梳理双方的证据材料。得出判断这个案子房东有可能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如下。
7.1房东购买时是带装修带租赁的二手房,本身窗台没有防护栏。
在郑律师梳理事实的过程中,房东讲到,2021年购买房屋的状态与事件发生时的状态是一致的,当时房屋买的就是二手房,是带装修和带租赁的,买来时窗台就没有防护栏。
郑律师讲可惜没有证据,郑律师让房东找找有没有视频或照片,没想到房东还真的找到了视频,是从带租赁的前租客那里找到的,前租客在2020年入住的时候拍了视频,还保存在手机里,更惊喜的是视频里拍到了窗台,就是没有防护栏的,并且状态与事件发生时一致的。
这样,如果要承担责任,也要前房东承担,这个就需要租客来追加被告,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而房东没有义务追加被告的。
7.2房东和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客对房屋的设施和装修情况进行了验收,认定符合房屋交付条件,同意接收。
7.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居住2人,没有提到有二岁半的小孩子,实际还住了3人。
房屋是出租给小孩子的父亲的,房东与小孩子的父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客承租时明确就自己一个居住,同时合同约定房屋仅限2人居住,最多不超过2人。事件发生时,租客和自己的老婆居住,同时还有了一个二岁半的小孩子居住,这个本身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也违法了合同的约定,并且也从未告知房东。
7.4小孩子不会是自己爬上窗台的,极有可能是大人抱在窗台上的。
7.4.1二岁半的小孩子,推算身高估计75厘米,自己不会上窗台,肯定是大人抱上的窗台。窗台高62厘米,窗台又没有方便抓握的设施,所以这个年龄的小孩子,凭借自己的力量、行动力、抓握力,根本爬不上去的。
7.4.2根据租客起诉的证据中的一张窗台照片,窗台上有被褥,经常性的作为小孩子的生活玩耍需要使用,所以极有可能是大人抱在窗台上的。
7.5二岁半的小孩子也移动不了窗户。
窗户很大很重,是轨道左右移动的,但移动不顺畅,很承重很吃力,小孩子绝对移动不了。窗户还有正常完好的锁扣。
那只有可能是大人打开了窗户。时间发生时在4月份,根据生活常识,当时气温还是凉的,还要穿毛线衣的,租客作为成年人,也不应当打开窗户,并且打开位置还是大的。
7.6租客的证据没法证明小孩子是从窗台坠楼的,坠楼原因不明,相关细节也无从知晓。
7.6.1租客本人未出庭,不能亲身陈述事发情况。其律师陈述当时租客的老婆在厨房间做饭,小孩子在客厅内玩耍,后来租客的老婆跑到客厅看,发现小孩子不见了。
7.6.2租客绝大部分证据材料没有提供原件。
7.6.3最直接的证据报警记录,还是楼下旁观的人报警的,日期还是错的,报警内容和处警经过及结果中写明坠楼的具体原因不详。报警人也不知道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7.6.4从坠楼到起诉,租客从未找过或联系过房东,所以到底什么情况房东也一直不知道。
所以,小孩子到底是从哪里坠楼的不得而知了,也可能是从阳台或其他位置坠楼。当然从情感上来说,租客不会编造,但是租客是唯一的亲历的人,租客不到庭亲身说法,由律师来说始终信不过。
7.7假设存在栏杆,栏杆的位置又在哪里?是在窗台的里侧?还是在窗户?与坠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庭前郑律师研究了,如果有栏杆,这个栏杆可能在窗台的里侧,也可能在窗户。根据郑律师的执业经验和生活经验,估计应该在窗台的里侧。这个判断从庭审中得到证实。
庭审中租客律师提供了几个标准,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郑律师也不确定是否是最新和有效,对本案是否适用,因为这个标准都是网上摘取的,不完整,不是正式的标准版本。
标准大概内容是,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标准中有一张栏杆的图片,显示栏杆的位置是在窗台的里侧。栏杆如图。
那窗台的里侧的栏杆是防护窗台台面的,而不是防护窗户的。所以事件发生时,如果小孩子是从窗户坠楼,那与有无栏杆是没有关系的。
8、坠亡的责任应由租客即监护人承担。
租客为成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道小孩子天真烂漫,各种行为和想法不受限制,同时也意味着比成年人有更多的意外风险,其如果要增加房屋的安全,应当自己去增加防护设施。
小孩子死亡时大概二岁半,作为二岁半受害人的监护人,绝不应该让小孩子在窗台玩耍(诉状中原告陈述),也绝不应该让小孩子日常玩耍的地方(窗台上都有被褥)。
二岁半的小孩子,监护人应该寸步不离的,何况在窗台上。小孩子的后果完全是由监护人造成的。
9、庭审程序中租客居然未出庭,一定角度讲影响了进攻的效果。
开庭当日郑律师和房东一起出庭,中介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租客委托了律师出庭,但租客夫妻本人没有出庭,在郑律师看来,从换位视角来说,要么不重视这个案件,要么是租客对案件信心不足,当然也可能租客不想重回事件,但郑律师看来第三种情形基本不能成立,因为自打决定起诉开始,就决定了案件过程一定与租客有交集,无法做到不闻不问的,因为租客律师要打赢案件也会不厌其烦的在案前、案中、案后与房东沟通、商量、推演、通报等等,复杂的案子事情多了去了。
如果换了郑律师是租客的代理律师,在接收案件的时候,就会要求租客一定要出庭。出庭的目的一是协助律师补充法官在案件庭审调查中的某些律师没有了解到的细节问题,或关键性的事实细节由租客来陈述效果会远超律师的。二是给自己的案件坐阵,给自己背书。三是毕竟属于受害人,你的哀伤沉郁的心情自然的从脸上让法官看到,要看着法官给自己住持“公道”,与律师打配合,庭审中其实基本全部还是由律师发挥。四是如果会表演一点,梳妆朴素一点,最好工作服出庭,还是会给法官博得同情的,说不准的,人是感情的动物。法官也是人,有时上一秒法官认为当事人是恶人,下一秒当事人以端庄体态言语出庭,法官一下就改变了态度,有时还开始做对方的工作,问对方能否让让步解决案件。
关于委托人出庭和穿着梳妆,郑律师吃过一吃亏,后来就切记了,这个案例有机会再讲。
10、最终,法院参考郑律师的意见,认定房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 2023年1月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