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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2022年11月29日)

点击数:491次 添加时间:2022/11/30 [打印] [关闭]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通过召开地区经销商会议、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
二、认定处理
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61.3万元。
三、典型意义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民生产业。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广泛实行以4S 店为主的品牌销售模式,汽车供应商对汽车经销商实施纵向垄断行为,不仅损害汽车流通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对行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增强企业提供优质优价商品的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了汽车流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该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地9家驾校涉嫌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9家驾校经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其中一家经营,经营收入由该驾校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驾校支付。协议订立后,实际经营的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
二、认定处理
9家驾校的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2020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9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134.74万元。
三、典型意义

驾培行业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长期以来,驾培行业收费不规范现象广为公众诟病。该地9所驾校以防止恶性竞争、推动联合经营为名,实际上却行划分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之实,其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驾培行业竞争秩序,提升驾培企业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水务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以来,该公司滥用在当地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公司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排除、限制了当地供水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环节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认定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82.09万元。
三、典型意义
公用事业是垄断案件集中的行业之一,部分企业没有区分好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将竞争性环节的业务视作其“合法垄断”的延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及时查处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被评为2020年度全国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米协会涉嫌组织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协会通过在《自律公约》中设立相应条款方式,明确要求各会员单位“协调销售价格”,并自2020年4月30日修订《自律公约》起,逐步强化、形成完整的统一价格协议。为促进价格协议执行,该协会出台多项制度措施,并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约束,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
二、认定处理
该协会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专门部署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该案是落实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举措,是全国粮食购销领域查处的第一起反垄断案件,对类似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慑作用,对相关垄断行为查处具有示范意义。通过案件查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当地粮食购销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也得以恢复,同时也有利于该大米品牌的长远健康发展。

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和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举报,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初进口婴幼儿滴剂系列商品和苹果多酚固体饮料,同时使用自行设计的带有“MAYO NUTRITION”及“三面盾牌”组合商标 产品包装盒进行包装,组合商标与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在中国取得的商标 近似。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在中国并未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其国外的产品也未进入中国国内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微博、电商平台网店的介绍里使用“MAYO Nutrition是来源于北美的高端营养品牌”、“传承美国梅奥百年营养体系—美国FDA欧洲食品安全局双认证菌株”、“传承美国梅奥140年管理体系”、“梅奥品牌故事……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致力于婴幼儿营养及微生态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拥有世界顶级的研发中心、专家团队,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是美国儿童营养领域颇具权威的组织”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梅奥诊所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从2019年1月份开始进口并销售上述产品,共计17个品种17.68万瓶,销售金额854.3万元。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并未有产品在国内销售,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市场上婴幼儿产品种类越来越多,价格越来越高,消费者也更青睐进口产品。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些不法商家通过申请注册与国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嫁接国外知名品牌的悠久历史等手段将本土产品包装成进口产品,而一般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的产地,从而误以为是进口产品。上述混淆行为严重扰乱了婴幼儿产品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婴幼儿产品领域保持高压态势,在“强”监管、“保”质量、“稳”价格、“维”秩序上下功夫,为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一、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公司涉嫌侵犯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过程中,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高某的电脑内发现其涉嫌受贿线索,遂开展进一步调查。因行贿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对其负责人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面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2017年底,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非标类货架产品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向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采购的工程部工程师高某行贿16万元,相关款项于2018年1月通过公司账户汇入高某指定的农业银行“朱某”名下银行卡中。当事人在该笔交易中共收取货款109.529526万元,其中成本77.64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31.886526万元。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86526万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商业贿赂行为有着较强的隐蔽性,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本案是在查办一起商业秘密案件时,通过对海量数据资料反复梳理,发现了行贿行为的违法线索,从而进一步锁定相关违法事实。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与相关司法部门的沟通对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建立双向移送机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与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实现了案件的成功查办。

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2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日本独资企业连云港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书面举报,称该公司南瓜蛋挞产品的商业秘密被该公司原技术开发科副科长张某和该公司销售部长马某某窃取并泄露给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查,2019年2月至11月,举报人的销售部长马某某和前技术开发科副科长张某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南瓜蛋挞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泄露给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出同类产品并销售给举报人的客户,导致举报人销售量严重下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为马某某之妻联合其他四个股东成立,当事人明知道马某某、张某是举报人的在职员工和前员工,仍然使用马某某、张某提供的举报人的工艺配方、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当事人2019年10月开始生产涉案南瓜蛋挞,至案发时共销售974件,销售金额446092元,违法所得23190.94元。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明知马某某、张某是举报人在职员工和前员工,仍使用马某某、张某提供的举报人的工艺配方、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3190.94元;2.罚款50万元。(马某某和张某个人另案处理)。
三、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当前不少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到位,对其拥有的各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造成了被侵权时无法正当维权。本案的举报人注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对重要的文件都标注了密级等,为办案部门成功办理此案打下了基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力度,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主动防范、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
 
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小红书APP上,通过“种草”等形式对其销售的服装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销售的品牌服装,专门制定了营销方案,从2021年9月到11月,安排员工在小红书APP上筛选并联系点赞数较高或拍照好看的服饰穿搭文案博主,只要博主同意在小红书APP上使用高热度词语编辑文案,发布其在当事人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服装的“种草笔记”,即可返还订单全款。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以全额返款的形式诱导博主对所购买的商品作出虚假“种草笔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相关情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借着互联网东风,“种草”经济逐渐走红。然而,一些博主、网红披着真诚分享的马甲“种草”,实际上与不法经销商合作实施虚假宣传,诱导甚至误导人们的购物决策,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如何伪装,通过虚构“种草笔记”方式伪造“口碑”,实施虚假营销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严厉打击。广大消费者在浏览各类消费类网站、APP时也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理性消费,避免被网红“种草”欺诈。

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函,称辖区有电商存在刷单炒信行为。经查,当事人胡某某为经营网店组建了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其为该团队负责人。当事人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获悉能通过刷单炒信提升网店产品销量,于2019年8月开始刷单炒信。当事人在经营包括天猫、京东、淘宝等平台的13家网店的过程中,为了提升网店商品销量,通过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采取向刷单平台充值、组建客户微信群发放红包等方式,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总刷单费用(包含刷单佣金、购买商品本金等费用)合计5809181.7元。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刷单炒信”行为重拳出击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提防不法电商通过刷单炒信制造蒙骗陷阱,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

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30日起,在其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手机游戏内,组织开展“免费赢奖”“日榜赛”“总榜赛”等有奖比赛,根据所获游戏积分来排名,游戏积分可以通过参加斗地主牌局取得,也可以通过充值来购买。当事人在游戏界面宣传将会根据每场比赛的排名,发放华为手机、美的移动空调机等实物奖品。然而,当事人设置了13个机器人ID,每轮比赛安排数量不等的机器人ID参加比赛,利用机器人算力比人脑更快、不需要休息、参赛牌局数量远远多于真实玩家等优势,让机器人ID霸占“免费赢奖”比赛的获奖排行榜前几位,从而避免真实玩家获得实物奖励,并引诱玩家通过充值来购买积分。至被查时止,上述有奖比赛实物奖励名次几乎完全被机器人ID占据。
二、认定处理
手机游戏有奖比赛通过奖品的刺激,吸引并沉淀用户资源,并通过广告植入、虚拟道具销售等渠道回收服务成本、实现盈利,以获取用户流量、交易机会,事实上构成了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在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综合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21世纪以来,游戏行业飞速发展,而手游更是在最近几年从竞争激烈的网络游戏产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中的领跑者。与此同时,手游也成为了部分不良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虚设奖品、虚假促销等活动骗取消费者价款、违法获取并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牟利工具。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部门之一,坚持与时俱进,主动发现监管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方式、弥补监管漏洞,通过严格执法,有力规范手机游戏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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