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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不是4417.5元

点击数:1296次 添加时间:2022/11/9 [打印] [关闭]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就是被告公司的操作匪夷所思,约定每月付5000元,但非要付4417.5元,非但弄巧成拙,还赔付了三千元违约金。


  郑律师代理原告公司,大概情况是,从2014年开始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定作设备零件,一直定作到2020年7月,期间被告公司的货款一直拖欠,但也一直付,就是拖延慢慢的几千几千的付,但最近一年多,一直不支付了,所剩货款也不多了,原告公司也不想再等了,就委托郑律师起诉,起诉并保全财产后,在诉前调解前被告公司又付了几千元,在调解时所剩金额为25692元。


  被告公司也请了代理律师,也有调解意愿,但调解方案始终很别扭,谈来谈去,郑律师也谈的差点没脾气了,最终25692元分六期支付,具体于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7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8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10月28日前支付692元,如到期后被告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的全额并追加违约金30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案件受理费396元,保全费417元,由被告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公司。


  以上总计26505元。另外郑律师要求加了个3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就是适当的制约一下被告公司,让其按期按金额付款,只要按约付,就不存在违约金的。


  案件到这里呢,虽然过程有点波折,但都算正常案件。


  奇葩的事情是,被告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又擅作主张的莫名其妙的,把26505元均等的拆分了六份,每份4417.5元。还把支付日期全部掐定在每月的28日,一天不多,一天不少。于2022年5月28日支付4417.5元,于2022年6月28日支付4417.5元,于2022年7月28日支付4417.5元,于2022年8月28日支付4417.5元,于2022年9月28日支付4417.5元,于2022年10月28日支付4417.5元。这样就把26505元,用被告公司认为的方式全部付完了。


  被告公司的这种支付方式,郑律师执业十多年,第一次所见,也长了见识。原告公司都一脸蒙圈。


  到这里,即使被告公司如此,案件本来也就这样过去了,原告公司估计也不一定提这个违约金3000元了。


  接下来,又发生一件事,让原告公司对休眠的3000元违约金提上议事日程。


  前几天,在2022年11月上旬,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郑律师,说被告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问款项全部支付了没有,郑律师说要跟委托人核实一下。


  郑律师随即联系委托人,委托人说款项是全部付完了,但每期都没有足额支付,要付违约金的。委托人把支付的明细列给了郑律师,郑律师一看为什么每期均等的4417.5元,郑律师一计算总金额除以六份,正好是4417.5元,豁然开阔,心想闻所未闻,不过违约金逃不过去了,因为郑律师之前也办过一个极其类似的执行到违约金的案件。


  随即郑律师回复法官,告知未按时足额支付,要支付违约金3000元,付掉了就解封。本来以为,被告公司有点牛逼的,肯定不会付。哪知昨天郑律师在写好执行申请书,发给委托人确认时,委托人说今天3000元到账了,还没来得及告诉郑律师。


  所以觉得很有意思,特别是对方还有委托律师的,工作之余特作记录。

 

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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