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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2021年9月26日)

点击数:1070次 添加时间:2021/11/26 [打印] [关闭]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6日

案例一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裁判事项

  王大爷独居多年,在年近八旬时与街道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王大爷所有的财产在寿终后归居委会。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此后,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得知消息,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养老送终协议有效,王大爷名下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履行了扶养义务,应按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依法判决王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案例价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五岁幼童好意帮扶,发生事故无需担责

  裁判事项

  五岁的小兰、小玲一起参加某舞蹈中心的培训。一天,在练习下腰动作时,小兰未能及时起身。站在小兰右侧的小玲,上前将小兰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兰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此时,舞蹈老师正在帮助其他未能起身的学员,并未察觉上述情况。当晚,小兰下肢疼痛,经送医诊断为脊髓截瘫。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小玲和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在小兰下腰起身困难时,小玲出于善意自发前去帮助,既无伤害故意,也无相应的认知能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未能尽到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对小玲的诉讼请求,判令舞蹈中心赔偿小兰全部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案例价值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提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本案中小玲出于好意帮扶同学,本身并无过错。舞蹈中心在指导幼童下腰训练时未能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5岁孩子帮助同伴的真诚善念,应予充分肯定并得到法律保护。本案裁判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美德,让"扶不扶"不再是难题。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侵权

  裁判事项

  吴某从事文身经营,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所文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画臂等,所用颜料含有毒成分。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当地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也会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吴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同时,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价值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中国传统文化中把爱惜自己的身体和行孝联系起来,今天,我们提倡的敬畏生命、珍爱健康,正是这种精神的延续。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出于"耍酷"、攀比、跟风等心态盲目文身,易形成永久性的身心伤害。"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有助于推动形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共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科技便民须顺应民情民意,小区强制刷脸侵权不合法

  裁判事项

  小李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小李认为存在隐私风险,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日常生活极度受到影响。小李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物业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双方握手言和,小李也当场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价值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升华。发展为了人民,科技创新要听民声才能惠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小区通过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必须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集使用。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业主权益。只有广察民情、广纳民意,规范技术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科技"红利"。本案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守住英雄烈士安息地,保护爱国主义活教材

  裁判事项

  王某是革命烈士近亲属,负责管理和维护烈士墓地。村民杨某侵占烈士墓地并自行种植庄稼,王某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墓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依法判决杨某返还侵占的土地。

  案例价值

  "英雄者,国之干。"中华民族历史上有无数精忠报国、舍生取义的英雄,他们是民族的精神脊梁。崇尚英雄、捍卫英雄,传承英烈精神,是弘扬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杨某因一己私利,侵占烈士墓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影响了庄严肃穆的纪念氛围,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本案判决弘扬正义,更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

(来源:滨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假冒外国商标领罪获刑,保护知识产权不分内外

  裁判事项

  曹某假冒俄罗斯某公司注册的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产品,并抢注对应的音译商标,商标权利人俄罗斯某公司并未发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依法对曹某进行了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国际商标注册登记,在我国境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同等保护,认定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毁假冒产品。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曹某与俄罗斯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将抢注的音译商标等权利让渡给俄罗斯某公司。

  案例价值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修身处世之根本、企业发展之基石,也是国与国交往应遵循的准则。本案中,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查处商业不诚信行为,弘扬了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价值导向。多机关主动作为、对于外国商标予以同等保护,并促成和解,一揽子解决问题,受到了外国公司的高度赞誉,彰显了大国诚信,既体现了我省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力度,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

(来源: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顾客超市购物未付款,跑路受伤索赔不支持

  裁判事项

  老李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肉食,称重后放入购物袋未付钱欲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带至二楼办公室处理。交涉过程中,老李听对方要报警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至二楼平台跳下,导致自身多处骨折,超市在报警后随即送老李就医。后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跳窗受伤导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于老李未结账即欲离开的阻止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与老李的损害无因果关系,老李系因自身采取不理性的危险行为而受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亦是司法的引领指南。本案老李在超市购物未付款欲离开,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忘记付款,在与超市人员交涉过程中,本可以补足货款或将物品返还给超市,从而化解纠纷,却采取翻窗跳楼这样不理性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受伤。该行为既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八出尔反尔不配合捞蟹苗,导致损失扩大理应赔偿

  裁判事项

  老张的蟹塘和老王的鱼塘相邻,中间隔着一个蟹塘大坝,鱼塘系老张承包给老王。某日,蟹塘大坝塌陷,蟹塘塘水全部冲进低位的鱼塘内。在村干部协调下,老张与老王达成止损协议,约定老张可在鱼塘中连续下蟹笼捕蟹5天,捕得的螃蟹归老张所有,捕得的鱼按每斤3-10元不等的价格计算。次日,老王反悔,要求在原协议基础上再免去鱼塘承包金70000元,遭到老张拒绝。老王据此阻止老张在鱼塘内捕蟹,导致蟹苗流失。老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王赔偿蟹苗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对流入其鱼塘的蟹苗有义务返还,即使不能主动返还,也应当积极配合老张捕捞以减轻损失,而老王违背止损协议,导致损失扩大,依法判决老王对拒不返还导致的蟹苗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

  "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与人为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为人处世的重要准则。与人为善就是于己为善,在他人遭受意外损失之际,应将心比心,本着诚实友善、团结互助的精神积极配合止损。本案被告却背道而驰,意图乘人之危而谋取私利,在加价未果后拒绝配合,致使他人损失扩大。这种出尔反尔、见利忘义的行为与法律和传统文化中仁爱、诚信的思想相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阜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安装门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邻里互信互助不互扰

  裁判事项

  老张与小林是一幢楼内对门邻居,小林给家中入户门安装了新的可视门铃,该门铃具有红外夜视、自动摄录、上传视频等强大功能。老张发现出入自家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小林家的可视门铃记录,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将小林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安装可视门铃的目的是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行为已侵犯老张的隐私权,依法判决小林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门铃自动摄录的影像资料。

  案例价值

  "亲仁善邻,国之宝也。"邻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注重邻里之间和谐、友善、互助、互爱、互敬。随着高科技时代来临,构建新型邻里关系既要发扬传统邻里文化中的互助互爱,又要倡导互相尊重不互扰的"邻里自觉"。安装可视门铃等高科技产品,客观上可能会将邻居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小林拆除可视门铃,对于引导邻里自觉,建立互信互助不互扰的睦邻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维护人与自然和谐,捕食中华鲟被判刑

  裁判事项

  孙某在打渔时捕捞到一条中华鲟,在出售被拒后将其烹饪食用。法院审理认为,中华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李某捕获中华鲟后不予保护,而是设法卖钱、烹饪食用,对中华鲟种群、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价值

  "道法自然、天人合一。" 中华传统文化提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华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是长江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保护中华鲟,既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需要,也是推动"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要求。公民在发现珍稀野生动物后,理应积极救助;即便珍稀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研究后处置。这不仅仅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通过保护生物物种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自己。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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