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地址、电话及管辖区域、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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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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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7年1月5日)法〔2017〕2号,2017年1月19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跨区域管辖江苏省苏州、无锡、常州以及南通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科技城科普路36号
电话:0512-68553902
管辖区域、案件范围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7年1月5日)法〔2017〕2号第三条,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一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17年12月6日)苏高法〔2017〕231号第三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苏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月1日),其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地还分别设有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以及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21年4月14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