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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点击数:1235次 添加时间:2021/3/11 [打印] [关闭]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2月22日

 

  案例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上市公司预重整、庭外重组、庭内重整、预重整引导人

  基本案情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中南文化在无锡中院指导下启动了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以下称预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审计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起草重整预案,同年9月10日、11日分别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高比例通过了重整预案。

  在此过程中,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取得债权人及出资人的相关承诺,确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够延续至重整程序。11月2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12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进入重整的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试错功能,提升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考虑到上市公司重整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门槛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公众性与破产重整不可逆性,无锡中院指导中南文化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内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暴露和解决,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以便对是否受理重整作出精准司法判断。

  二是充分运用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搭建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桥梁。无锡中院依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指导中南文化自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主持各方协调、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预案,为庭内重整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破产领域的运用。预重整引导人的做法具有衔接庭内和庭外程序的市场机能,能够将大量庭内重整的工作前移,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相关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后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为全国审理用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运用塑造了成功样本。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实质合并重整、租赁经营、专家设计经营方案、两轮遴选、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申特系公司)曾系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拥有员工3000余名。2014年来,公司因各种因素,一直处于经营混乱、管理无序的状态。截至2019年底,公司负债高达220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申特系公司中的五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明,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过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资产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溧阳法院于同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过程中,溧阳法院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创新设计了投资人两轮遴选程序,最终择优引入一家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溧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11月16日裁定批准申特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12月16日,溧阳德龙高端不锈钢热轧项目签约仪式在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举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因时因势落实“六稳”“六保”,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实现公平清偿、实体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被评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中,溧阳法院积极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并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在关联企业严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企业重整效率。

  本案还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重整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平稳推进的大前提;创新设计两轮遴选模式,既满足了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又实现了企业由高污染、高能耗炼铁、炼钢长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智能不锈钢短流程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蜕变。

  本案从审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六个月,是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挽救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服务“六稳”“六保”,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溧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疫情防控、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信用修复、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宇公司)是一家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磐宇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南通中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南通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后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磐宇公司于2020年2月复工,日生产N95口罩2至3万只。此后,南通中院又与南通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协调修复磐宇公司相关信用问题,为磐宇公司取得生产原料提供了保障,并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同时,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了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了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许可恢复营业、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网络债权人会议

  基本案情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同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随着刚松公司的复产,其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月25日,根据债务人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刚松公司自即日起进行重整。在已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承诺的情况下,为提高重整效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以该意向人承诺的4000万元偿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托底金额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可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16%。同时,为实现重整投资的充分竞争,草案规定管理人将在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以执行该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000万元,出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3月12日,刚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吴江法院破产审判“锐破”系统线上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次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同年4月26日,经过40次出价、35次延时,“重整投资人资格”以488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吴江法院于9月4日裁定终结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二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

  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跨境破产、破产主程序、管理人身份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据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船发展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舜船发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发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舜船发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权,为确定该对外股权投资价值,及时对该股权变价处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发送了书面函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没有得到回复,股权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在南京中院指导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认可舜船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认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经过听证,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命令,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舜船发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项上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中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进建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这既是南京破产法庭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新尝试,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创新举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破产法庭)

 
  案例六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民营船企、继续营业、协调联动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创立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注册资本110000万元,曾系国内十强民营造船企业、泰州国家级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业之一。该公司年造船能力超过200万载重吨,是首批进入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企业,也是江苏省唯一一家获得军品“四证”的规模民营船企。2019年以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资金链断裂、公司停产,涉诉涉执案件200余件,债权人到期债权近25亿元。2020年5月,企业生产经营全面瘫痪,职工上访不断。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港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原企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决定准许该企业继续营业。同年10月17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并顺利通过。10月2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经多方协调,优先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额保障,小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从22.02%提升至31.85%。重整计划正有序推进,现已实际交付船舶2艘、续建5艘、新接9艘,订单总额近6亿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营船企破产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业在地区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船舶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船舶制造企业一旦破产,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70余日即实现破产重整,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高效审判的司法担当。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积极沟通船方,确保军用船、民用船订单的承接和生产;迅速对接全国各地法院,解决多条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难题,确保如期交付,订单价格约4300万美金。

  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优势,与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妥善处理2800余名工人上访事件,重新录用职工500余名,切实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三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数家银行金融债权6.84亿元,避免地区金融等级降级风险;妥善化解涉国有融资平台债务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国有资产损失。

  四是培育企业“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业“军品四证”生产资格,确保地区船舶产业生态健康稳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预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45800万元,是一家以粘胶短纤维、棉浆粕的生产、销售和热电联产为主的化学纤维制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停止经营,1600多名在册职工处于待岗状态。

  2018年初,为盘活翔盛公司资产,提升资产价值,保障后续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就破产清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汇报,后当地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了40余人的工作组,对翔盛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环保安全等问题先行调查核实。经清理,翔盛公司负债总额近70亿元,资产总额约15.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同时翔盛公司存在环保、消防、排污许可等12项安全问题。另,翔盛公司的核心经营价值是年产22万吨粘胶合规生产证照和发电业务许可资质,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竞买人是否能够取得上述证照、资质,直接影响意向投资人的引进和资产价值的提升。为此,工作组多次会办,充分论证先行解决了上述安全隐患及证照、资质办理等问题,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

  2018年7月16日,宿豫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翔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过程中,法院与投资人多次对接洽谈,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最终破产财产以14.21亿元被成功竞买,为评估价的89.3%。竞买人顺利取得年产22万吨粘胶合规生产证照,成为全球最大的粘胶制造商。同时为当地政府贡献税收逾2亿元,解决了450名原职工的就业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的典型案例。破产受理前,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县两级政府支持,相互联动形成合力,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梳理并予以解决,大大提升破产财产价值,增强投资人信心,保证了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破产受理后,人民法院对引进投资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解决,并指导管理人拟定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顺畅运行,不仅使企业实现涅槃重生,也为当地财政带来实际效益,是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八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分类挂拍、协调让渡、项目招引

  基本案情

  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低端地毯为主的制造型企业,因产品逐渐被市场淘汰,导致企业停产、投资人“跑路”。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共14件,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导致资产无法变现。该企业负债10278万元,涉及65名债权人,经审查属于“僵尸企业”,符合“执转破”条件。2019年1月23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湖法院)裁定美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审理过程中,为促成拍卖成交、提高处置效率,建湖法院积极探索适用资产分类挂拍方式,依法对企业动产、不动产分开拍卖,考虑部分动产年久失修且属于淘汰设备,遂对企业动产也采用分类分项挂拍方式,最终促成企业资产成功变现。为妥善解决职工工资与社保等问题,建湖法院组织管理人与银行及投资担保公司反复沟通协商,并与建湖县人社局沟通会商,促成该破产企业欠付职工工资与社保费用等相关矛盾妥善解决。

  该案系“执转破”案件,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方案到竞卖成交后房产过户,仅用时一个多月,原“僵尸企业”闲置土地90余亩、低效厂房约3万平方米有效盘活。此后,建湖法院又促成总投资7亿元的光伏科技项目成功引入并顺利投产,2020年项目一期实现开票销售19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建湖法院充分运用“执转破”制度化解执行积案,同时探索适用资产分类分项挂拍方式,依法快速盘活企业闲置土地、低效厂房与设备,使有限的闲置资源得以发挥最大作用。

  同时,建湖法院还积极延伸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项目招引,促成全球新能源500强企业、新能源全球竞争力100强的公司在建湖投资,新上的高效太阳能组件及配套项目,属于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高质量、高效益的产业,真正实现了“腾笼换凤”,为助力县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示范样本。

(建湖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绿色发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移除有害物

  基本案情

  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是两家位于江苏省扬中市的新型材料生产企业。

  近年来,受环保监管政策收紧、行业竞争加剧以及自身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两家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两家企业遗留下来大量环境有害物,其中,佳明公司存放有危化品472瓶(每瓶500ML)、危险废物10.5吨、固体废物605吨,昆泰公司存放有危化品29.3吨。上述物品存放地点距离长江仅400多米,破产企业的环境有害物处置稍有不慎,就可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

  为此,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受理佳明公司、昆泰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在了解到两家企业存在大量危化品和固废物并有可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第一时间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就环境有害物对长江沿岸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要求管理人拟订处置预案,积极协调联络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公安等政府部门,明确职能分工,依法高效有序开展危化品和固废物移除工作,确保处置工作合法合规,积极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危化品处置监管工作,由属地派出所出动警力,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录像,确保移除、处置过程不发生污染事故,避免对长江沿岸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破产审判,不仅只是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转型升级,还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扬中法院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破产审判的优先位置,加强府院协调联动,全程指导、帮助、监督管理人开展危化品、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通过安全、合法、低成本的处置,取得了保护长江沿岸生态环境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相统一的良好效果。扬中法院的相关做法还被写入了2020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扬中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排查、危险品处置、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顺公司)系徐州地区规模较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要从事易燃易爆液体、酸性腐蚀品及碱性腐蚀品的运输及批发业务。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化工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资不抵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贾汪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鹏顺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受理后,贾汪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对鹏顺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对企业停运的52辆运输罐车系统排查后,发现其中6辆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停运前未对罐体进行灭危处置。经溯源追查,该6辆罐车最后一次运输物质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苯”。苯属高危化学品,处置不力极易引发爆炸等事故,而上述罐车露天存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车辆停放位置又为工业集聚区,周边企业众多,且车辆因缺损严重无法移动,一旦罐体开裂导致泄露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罐体的无害化处理工艺极其复杂,需专业危废品处置机构在指定场所实施,费用高昂,而破产企业无现金资产,不具备支付能力。

  有鉴于此,贾汪法院立即启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向区政府报告,积极寻求专业灭危处置支援。该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各联动单位召开专题调度会,确定由区环保局扎口处理灭危处置事项,属地政府提供灭危处置资金,安监局全程监管,法院协助配合的工作方案。后经专业机构对罐体残液浓度检测后,转运至专业处置场所处置。经各方努力,罐车罐体内残存的高危化学品得以安全清除,不仅排除了破产企业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还扫清了资产处置中的一大障碍。目前,上述危险品运输罐车已全部处置完毕,高价变现,政府垫付的灭危资金作为破产费用也已全部清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典型案例。2020年上半年,江苏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现了破产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和问题。经过专项行动,不少法院建立起了破产审判安全生产常态化防范机制,将安全生产意识贯穿破产审判始终。

  本案中,贾汪法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形成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防控工作合力,针对破产企业危化品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寻求安监、环保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制定专业化的处置方案,有效化解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通过政府先期垫付资金,使得破产企业危化品得到及时、专业的处理,也为后期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破产资产得到高价变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一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延长和解执行期限案

  关键词

  破产和解、延长执行期限

  基本案情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法院)在审理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新马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草案经由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2.供应商应付款仅对本金作全额清偿,清偿时间自2018年开始,2018年度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10%偿还,2019年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15%偿还,2020年至2022年每年度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25%依次偿还;新马公司可提前偿还该应付账款。3.基于对新马公司经营状态的监管,由破产管理人指定审计机构每年度对新马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直至债务还清。”之后,江都法院启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为新马公司重新生产经营做好信用修复、资产解封、税收优惠、引入资金等前期准备。2018年3月,新马公司恢复生产后,当月开票销售额达1700余万元,4月开票销售额达4000余万元,企业生产经营逐渐步入正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新马公司均按和解协议约定清偿了债务。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时间延迟,影响了生产进度。同年6月,因更换损坏设备及完善环保设施,企业停工一个月。上述因素导致新马公司2020年1月至10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大幅减少。新马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江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原定和解方案执行期限延长6个月,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同年12月23日,江都法院作出裁定,将原定和解方案执行期限依次延长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延长破产和解协议执行期限的典型案例。

  《意见二》要求,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其中,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江都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新马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破产企业受所在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程度、新马公司收入下降幅度以及新马公司前期和解方案执行情况等,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相关精神,依法裁定将和解方案执行期限延长6个月,给受疫情影响的新马公司以喘息机会,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对疫情下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以及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佳保障。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二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

  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清偿计划

  基本案情

  周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吴江法院将其唯一住房执行后,其个人仍有110余万元债务无力清偿。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周某已与妻子离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父母均已年满70周岁且无收入来源,目前租房生活,每月打工收入约6000元;周某所负债务是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同年3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共6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认定债权数额为1538933元。

  5月12日,吴江法院主持召开周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均表示无异议;周某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债权人会议随后一致表决通过了周某提交的清偿计划。根据该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内分期支付13万元,加上执行已分配款项,债权人清偿比例可达28.26%;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周某未予偿还的债务免除,并恢复其信用。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终止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内审结的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一是扎牢审查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而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并优先从被执行个人中进行筛选。

  二是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开展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核查、财产调查等工作。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制作债务清偿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是赋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免除债务的效力,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效果。

  四是在公共信用平台公示清偿计划、信用限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债务人的监督。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也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起到先导、启蒙作用,同时可以大大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让执行终结程序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三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自治规则、简洁高效

  基本案情

  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型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IT产品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科技信息咨询,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等。近年来,国华公司因经营不善,加之对外担保导致负债累累,被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达成一致,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园区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登记并根据各利害关系人的一致推荐指定了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在园区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协助利害关系人制定自治规则,起草预重整方案等。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各方一致同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园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园区法院于同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各表决组全票同意,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5月7日,园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整个重整程序历时45天,实现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23%提高至19.32%,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法院落实 “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推行预重整制度的典型案例。园区法院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通过科学甄别、精准施策,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高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经营危机得以化解,形成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本案中,园区法院加大指导力度,促使临时管理人协助各方充分协商,在综合各方意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等基础上,共同拟定预重整自治规则,对信息披露、临时管理人、债权审查、审计评估机构、禁反言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各方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该自治规则有效保障程序高效推进,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突出预重整市场化谈判、法治化约束的特征。同时,园区法院立足区域创新聚集地和高质量发展前沿地,注重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挽救企业的新路径,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优化企业破产环境,为园区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四陈某诉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破产衍生诉讼、破产债权确认、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基本案情

  陈某曾受聘于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晨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年薪25万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万元欠据。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决春晨公司给付陈某工资100万元。春晨公司于2017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年11月10日,陈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告知陈某其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债权表。陈某遂向一审法院诉请确认100万元为职工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

  管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发现陈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一审法院释明后将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一并纳入一审诉讼审查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确认。管理人第一次告知行为是放弃对陈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是对该债权的重新确认,其将案涉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后又作出不确认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破产企业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遂判决,确认陈某对春晨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工资债权为90462元,其余债权909538元编入普通债权。

  春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提出上诉。淮安中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将案涉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非为对债权的最终确认;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不作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在诉讼中发现案涉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企业破产法规定有层层递进的审查、核查和确认程序,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将其编入普通债权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并非对债权的最终确认。破产债权确认的衍生诉讼则具有终局性的实体审查和确认效力,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管理人有权将其不作为破产债权。

  本案还突显了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管理人履行职务时既要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要维护债务人权利。如果管理人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不加审查,或不知要审查,实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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