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喜的结果
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是买卖熔喷布生产线的配件螺杆挤出机。
该案件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后,被告收到开庭传票的当天,就认怂(这是委托人跟郑律师说的原话),被告直接联系上委托人,提出能不能按照原有的,委托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解决方案了结掉,委托人也是豪爽,说一不二,接受了被告提出的解决条件,被告在第二天即2020年9月26日,就把款项全部付掉了。
被告为什么立马认怂
委托人跟郑律师分析,一是被告估计自己心知肚明,提供的螺杆挤出机肯定是质量不合格的,具体为供料不稳定,带料时多时少,造成熔喷布厚度单位时间克重不稳定,其中可能是料斗问题,可能是螺杆问题,料斗和螺杆都是挤出机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知道质量出问题后,第一时间视频加图片,就发给了被告,委托人是不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被告也应当清楚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的。二是被告的质量不合格还存在硬伤,就是被告提供的螺杆挤出机中的齿轮箱是旧的,轮滑油都是发黑的,箱体也是旧的。三是估计被告也是第一次制造螺杆挤出机,并不具备成熟的制造条件,也知道自身不足。四是被告知道自己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光是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马上认怂的这个态度基本就解决了委托人的一半问题了
被告马上认怂,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之前被告是很拽很屌的,出现质量问题联系他,他睬都不睬,满口推卸责任,嫁祸于人,叫他派个人过来分析解决问题,理都不理,人影都没见到一个,更别说赔偿的事情了,一个子都不愿意陪。
案件取得满意的结果离不开委托人的信任和积极配合
总的来说委托人也比较满意,总算出了一口气,让被告认输了,自己也挽回了损失。郑律师当然也高兴,付出的努力也没有白费。郑律师最开心的是跟委托人的配合合作,有默契,一分析优劣势,一讲核心要点,一陈述利害关系,委托人就明白清楚,不需要太多言。
同时也离不开郑律师极致诉讼的经验和准备
这个案件法律关系比较清楚,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攻要点也比较明确,就是证明被告交付的螺杆挤出机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要操作落实就异常复杂繁琐,从郑律师接手案件,按照独创105项诉讼全系节点和步骤,层层梳理分析案情,整理收集证据材料,到起诉法院,一共花了一个多月。
一是涉及到五个主体。委托人是个人买的被告的螺杆挤出机,然后又通过老婆的公司,卖给浙江的一家公司,在浙江调试出现问题,被告拒绝解决问题后,又重新从张家港一家公司购买了螺杆机出机。委托人,被告,老婆的公司,杭州公司,张家港公司,五个主体。
所以案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就要围绕五个主体,每一个主体都要有相应的交易的证据材料。最关键是杭州公司,质量出现问题是在这个点出现的,更换下来的螺杆挤出机还在浙江公司仓库,你还需要杭州公司的配合,所以还要给杭州公司协商做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这些说说容易做做难。当然委托人非常信任和配合郑律师,郑律师跟他交流分析作出的诉讼方案,达成一致他就全力以赴去操作。
委托人也不辞辛苦,一趟一趟跑来跑回,没有半点怨言,大概前前后后郑律师一共当面和委托人进行了五轮的梳理沟通落实。换了不体谅的委托人,可能完全不一样的,他会认为郑律师啊,我的案子交给你了,就是你去弄的,我不需要配合处理的,我只负责出钱(律师费)。往往这样的案子不会有最最理想的结果。理想的案件,是需要委托人配合进行“再现情形式模拟”的,当然这是把真实的情形再现法庭,让法官看得见摸得着。所以,郑律师代理的有些案件,是要进行模拟法庭模拟的,尤其是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一个案子通常有好的结果,都是委托人跟代理律师,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达成的结果。
整理完成的证据清单的证据有,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委托人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委托人与被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显清单(老婆与被告)、购销合同(老婆公司与杭州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老婆公司与杭州公司)、委托人与被告微信沟通截图、挤出机供料不稳定质量不合格视频光盘、委托人与杭州公司股东微信沟通截图、杭州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委托人与杭州公司车间主管沟通截图、螺杆挤出机替换说明(老婆公司与杭州公司)、被告挤出机因质量不合格放置仓库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单螺杆塑料挤出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老婆公司与张家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老婆公司与张家港公司)、委托人与张家港公司微信沟通截图、委托人结婚证、委托人身份证、老婆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所以,郑律师自己内心都确认,这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够扎实了。
把被告公司的老板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案件解决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官司打赢了,还要有把握拿回钱,不要如老百姓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个案件接手时,考虑到拿回货款可能存在风险,主要是估计被告是一家小公司。郑律师进一步落实分析,发现被告是一家一人股东公司,与委托人联络和收款的经办人就是被告的一人股东,再根据郑律师以往此类案件代理实务经验,所以决定诉讼中把一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基本就高枕无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这样就又解决了委托人的一个重大顾虑。
要知道小公司基本是没有钱的,但是小公司的老板基本都是有房有车的。这就是把老板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官司打赢拿钱板上钉钉的作用所在。
为了原告的起诉主体,郑律师也研究了半天。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非常复杂的点,就是到底以谁的名义作为原告来起诉。可不要小看原告主体,这可是一个关键问题所在。如果原告的主体不对,即使实体部分的事实证据都没问题,案件结果还是要驳回起诉的,也可以说程序上是官司打输了,或暂时打输了,要换个主体重新起诉。老百姓绝不会知道这样的法律问题点。
同时主体问题还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这个问题啊,郑律师查找法律依据研究来研究去,刚开始决定以老婆的公司为原告主体起诉,但心里总是还放不下心,最终还是为了稳妥起见,以委托人个人的名义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几天老婆的公司成立,螺杆挤出机也是送至老婆的公司,但依据以上规定,请求与老婆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权限,仍然在合同相对人即被告。所以保守起见还是以委托人个人来起诉吧。
考虑以老婆的公司来起诉,一是为了遵守和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为了能在昆山法院起诉,能在昆山法院起诉可是非常的便捷方便,相当于是主场作战。被告是在浙江省台州市,以委托人个人起诉,就要到台州市法院,这个是增加不少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还要到对方客场作战。
第三人老婆的公司加入,法院在实务中的程序安排问题。
按照目前江苏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第三人加入的程序安排,法官是都希望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原告直接在起诉时就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主体,通常是为了帮助原告查明案情,通俗点讲,就是原告希望第三人帮自己一把,把官司打赢。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郑律师这里讲到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证人,法律上指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可是,这个程序安排,严格来说并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加入诉讼,有二种途径,一种是申请加入,就是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决定加入还是不加诉讼;一种是由法院通知,即诉讼案件由法院立案后,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审查案件发现有个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要把第三人拉进来查清案件,用来查明到底是原告讲的是真的,还是被告讲的是真的。
这一次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就严格按照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郑律师在起诉时,是直接列明第三人,立案庭联系郑律师说,这个第三人不符合程序,要法官来追加,你在起诉的时候要去掉。
那江苏地区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同意原告直接列明第三人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严格来说不合法。但是换一个理解,觉得也合法。可以理解为,原告起诉的时候,给法院提供了一个第三人,法院书面审查认为,这个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加入,直接列入起诉状,那就是算第二种,由法院通知加入的情形。郑律师倒是认可这样的操作,简捷方便,减轻了原被告双方和法院的负担,也没有损失各方利益,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第三人就加入庭审,查明案情后,就可以下裁判结论。如果是第二种,由法院通知加入,通常都是在第一次开庭以后了,这样的程序,至少的多了一次庭审。
对于案情的查明,庭审并不是越多越好,庭审需要的是高效,各方主体都到场,证据都出示,一次庭审就完完全全审查清楚。
最后
案件案结事了,是个不错的结局,特记之。明天就是中秋节和国庆节双节了,可以哈皮了。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20年9月30日农历庚子鼠年八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