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法院的法官在案件程序方面,特别是浙江和内地的,很多情况下都很照顾委托代理律师。这方面例子相当多。郑律师很多都记得清清楚楚,现在还表示由衷的感谢。
最近一个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呢,是昆山的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买方的担保人,一个个人,作为被告。郑律师代理原告卖方
买方是个个人,卖方买卖交易的手续材料呢,不是很齐全,也不是很规范。
连买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明确,只有姓名,没有身份号码,也没有地址等其他信息。这个就很为难,没法起诉买方。
但是倒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材料,就是卖方跟一个担保人签了一个担保合同。
所以这个案子郑律师考虑再三呢,就打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担保人。所以这个纠纷呢,就要到被告人所在地,担保人呢在浙江,所以到浙江省的法院起诉。
案件呢,就起诉到了法院。
立案庭庭长打电话给郑律师呢,他说没法单独起诉担保人。郑律师说不行,这个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他说呢,以前也有很多起这样的担保合同纠纷单独判决担保人来承担清偿责任的,但是在执行当中的社会效果不理想,因为债务人倒没有执行到,把担保人给执行了。所以现在呢,法院要求一定要把债务人即被担保人放进去,作为共同被告。
郑律师说,我又不是不想把债务人放进去,只是没有身份信息,实属无奈。
庭长说,那这样吧,我们来帮你查阅身份信息,然后作为共同被告。郑律师说,那好啊,太好了。
几天后的下午,郑律师正驱车前往台州市路桥区法院的路上,准备第二天早上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庭审,承办法官联系郑律师,把之前同样的问题作了沟通,结尾说马上查出来,发到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下班时间的时候,郑律师果真收到了。承包法官还特地打了一个电话给郑律师,说已经上传了。
我勒个天那,郑律师简直要感恩戴德。
据了解,大概是承包法官,联系了担保人,了解债务人年龄地址等信息,确定了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因为同名同姓很多的。
这个案件还有可以值得说的,以后说吧。
以上是一周执业感受之一。
一周执业感受之二。
郑律师碰到一个新奇的,极其罕见的案子。事实定性,法律关系定性,是不是存在过错,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一筹莫展,一头雾水,不知道怎么来处理。凭直觉存在一定过错,但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感觉明显又不妥。
郑律师完全凭借法律经验直觉来决定接不接受这个案子。
郑律师接手案子后,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方法之一就是与委托人聊。怎么聊呢?根据场景模拟法,再现场景聊。把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埋进场景里面,由浅入深,不断的聊,一遍一遍的聊。
唉,你想要的答案,会慢慢的浮现出来。郑律师心里渐渐有了底。
所以,有时候可以说,既是律师成就委托了,也是委托人成就律师。
一周执业感受之三。
法官判决有时候偏差真大。
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第1次庭审中,被告提供的一份分期付款协议只有复印件,没提供原件。郑律师代理原告当然不予质证。法官因案情需要,当庭安排好了第2次庭审,同时让被告到时提供原件,结果第2次庭审被告不出庭,更没提供原件。今天收到判决书,法官依然对复印件予以认定,就是说认定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性。
要知道,按照民事诉讼和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原件印证的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并且通过法庭调查仍不能查实真实性的话,是绝不可以认定真实性的。可以,承办法官,实际是法官助理,居然认定了,真是匪夷所思啊。
当然,判决结果对原告没有构成本质影响,只是影响了一点利息而已,但是仍然值得讲一讲。
一周执业感受之四。
今天吃晚饭,吃着吃着,想到他。在郑律师一个人心静下来的时候,想起他。
郑律师的一个沟通配合默契的客户,突然走了,意外去世,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太突然,连跟亲人说永别的机会都没有。
他英俊倜傥,亲年才俊,白手创业,初定基础。
他很信任郑律师,郑律师也竭尽全力,整理收集证据材料,讨论案情,相互研究切磋攻防。正反论证仍觉得我方的胜算要更胜一筹。庭审抉择阶段,郑律师的一句建议,他快速果断采纳。
然,法官仍听取采纳对方观点,对我方的论点论据论证,根本就听不进去,准确说,根本就不听,武断恶劣打断,这是在庭审中少有的。
所以说先入为主是多么可怕。老祖宗说的忠言逆耳是多么的富有哲理。
他没有一句怨言,在一审输了后,潜心配合研究上诉。
二审庭审后,咱俩还闲聊吹牛了好一会儿。他说二审再输,你帮我打再审。
可,二审输了。
我,当然耿耿于怀,对案件和对他。
惜,有熊心没时日。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20年8月8日 星期六 农历庚子鼠年 六月十九 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