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01年4月28日前结婚的,婚前个人房屋,如至2001年4月28日,已经婚后经过8年,这时候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共有?比如说,男女双方于1987年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有一套属于个人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从2001年4月28日起,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这时候房屋仍算男方婚前个人房屋,还是已经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
为什么分析这个法律问题?
因为郑律师在律师实务中,在婚姻和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委托人经常会提到这个问题,因为8年的这个规定太根深蒂固了,特别是年龄大一点,都听说过这个8年。而且这个问题不能根据一般的法理,法律有特殊的规定。
这个8年的规定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4月28日为分界点
此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修正,增加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对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以2001年4月28日为分界点,分别有不同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婚姻法未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由此产生一个争议焦点,即应如何适用法律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法不溯及既往
这就涉及到法律原理,法的溯及既往原理,通常来说法不溯及既往。即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前,就已经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即使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影响到该财产已合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来前,适用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虽然自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实施以后,该条款已经失效。但新修正的内容是2001年4月28日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在2001年4月27日前该条款的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在1993年4月27日前结婚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后,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因之前的规定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前,就已经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溯及既往有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修正之后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论夫妻于何时办理婚姻登记,其离婚案件均适用修改之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其相抵触的,以在后公布的解释为准。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案件受理时的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非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时间或婚姻存续期间的相应法律规定为准。
结论
所以,2001年4月28日前结婚的,婚前个人房屋,如至2001年4月28日,已经婚后经过8年,这时候仍属于个人所有,而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20年4月25日农历庚子年[鼠年]四月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