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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以亲办案例,解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点击数:3436次 添加时间:2020/4/19 [打印] [关闭]

问题的提出

  欠条没有写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也就是说,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还是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起算?

声明

  本文解析的是没有写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欠条的文字理解

  通常,欠字已经包含了应当付款而未付款的含义,除非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延展付款的宽限期,实际上债务人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某些状况下,欠条是记录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并不表示欠款之日已经是债务履行的最后期限,如交易双方约定特定日期凭欠条结算,这个结算日期才是相关债务的履行期限。

问题的答案

  实际上这个问题,既不是一概的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也不是一概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起算?

  要点在于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的履行期限的确定,履行期限才是核心问题,履行期限的确定又要根据基础法律关系。

  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起诉则诉讼时效已过。

基础法律关系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也即基础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涉及款项,或是买卖款项,或是拖欠劳动报酬,抑或情债、赌债。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条所载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说基础法律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郑律师代理的欠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郑律师代理昆山开发区某电缆经营部(下称经营部),大概案情是,2008年至2014年朱某某向经营部购买电缆,拖欠电缆款项,朱某某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欠条,承诺欠经营部款项多少钱。

  经营部一直等到2019年才起诉这个案子,郑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呢,实际上最基本的需解决二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举证送货单等。

  另一个是诉讼时效问题,就是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以上郑律师分析,若产生欠条之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系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就是对付款时间没有进行书面约定,那就是在收到标的物电缆的同时支付。

  所以,本案就属于欠条之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形。那诉讼时效应从欠条第二日即2014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这样在2019年起诉昆山法院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于是,郑律师与经营部沟通,举证了手机短信催款记录,证明2017年下半年,经营部一直在向朱某某催要电缆款项,朱某某均答应付款。这样诉讼时效就产生了中断,应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就没有超过三年。

  当然,案件是公告送达,在朱某某缺席的情况下审理的,朱某某就不存在对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法院同时也不能主动审查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作为极致诉讼创始人的郑律师,需要在诉讼时效的重大问题上做好准备,给案件胜诉一个更好的保障。

  案件经昆山法院审理,也认定了郑律师的法律分析。昆山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且原告也未提供双方交易习惯证据,也未做补充协议,故款项应在被告收到货物同时支付,其主张欠条出具的次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个问题的二面,本案虽然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第二日开始计算,对经营部诉讼有其不利的一面,但同时可以从出具欠条之第二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这一点又是对经营部有利的一面,同时昆山法院也支持了。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20年4月19日农历庚子年[鼠年]三月廿七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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