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