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1-30 12:12 |
日期 | 时间安排 | 政策解读 |
1月24日 (除夕) | 调休放假 | 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 法定休假日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 |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到初九) | 国家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到十六) | 江苏省 | 1.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2月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 措施解除 |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3.详细信息请登录苏州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苏州人社”新浪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