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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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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点击数:1903次 添加时间:2020/2/1 [打印] [关闭]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1-30 12:12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24

(除夕)

调休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
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
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到十六)

江苏省
延迟复工期间

1.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月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措施解除
复工后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3.详细信息请登录苏州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苏州人社”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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