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昆山法院有一个郑律师代理的,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把公司空置的厂房和设备租赁所得租金,由个人私人账户收取,后经公司发现要求返还而拒不返还,从而由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的案件,当时昆山法院立的案由是返还财产纠纷案由。
传票上是返还财产纠纷案由,法庭审理笔录上是返还财产纠纷案由,判决书上是返还财产纠纷案由。
郑律师分析,应当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属于三级案由,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二级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19年下半年昆山法院又一个郑律师代理的案件,案由应当是服务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可是昆山法院立的案由又是返还财产纠纷。
这样,郑律师真的就纳闷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很想知道答案。
根据郑律师分析,《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二次修正,都没有规定返还财产纠纷案由,相关的案由有几个,如返还原物纠纷,遗失物返还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就是返还财产纠纷案由。
特写此文期盼解疑答惑。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8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