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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一套自建房屋未处理现起诉昆山法院分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点击数:1665次 添加时间:2020/3/17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原告,被告是原告的前夫,原告起诉昆山法院分割一套自建房屋。

  大概案情是。

  1979年8月原被告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离婚。

  1999年原被告共同出资翻建建造昆山市玉山镇夫妻共有房屋二层三间,房屋登记产权人是被告,产权面积75平方米和15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有200平方米。

  离婚时原被告未作处理,商量等拆迁后再分割补偿,现被告反悔不同意依法分割补偿。

  交待完案情,郑律师就要开始落实案件。

  这个案件其实还是复杂的,因为涉及到共有人,包括翻建共同出资人,和户籍权利人,类似分家析产纠纷。就是说事实和主体都比较复杂。

  重要的是原告享有房屋份额,应该是没问题的,因为1999年翻建时,是拆掉一层三间一厢房的砖木结构的平房,出资重建了二层三间一厢房的砖块结构的楼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什么1999年翻建后房产证没有登记面积呢,根据委托人原告陈述,1999年时大家听说要拆迁,所以都纷纷翻建,为了想多安置拆迁房。

  郑律师对案件事实、主体、证据、法律依据等作全面分析评估后,将案件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昆山市玉山镇房屋或其拆迁安置房屋50%的份额;2依法按照市场价分割补偿原告。

  案件到这里呢,应该是没有大问题了,无非就是程序和时间的问题了。

  这些案件的预期和走向,郑律师也是如实向委托人讲明的,因为案件效果处理的好,一定需要委托人配合的好,要配合好就需要对律师有足够的信任。

  2019年4月16日昆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郑律师按时出庭参加案件审理,被告答辩意见是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理由是案涉房屋是1978年建造的,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还是确认了1999年原被告共同翻建的事实,总体来说被告还是实事求是的,不算赖的人,当然涉及到分割房产还是不情愿的,这是另一码事了。

  接下来郑律师申请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以上,在大体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其实就是谈谈钱的事情了,原被告夫妻一场,也没有血海深仇,都一把年纪了,子女也都成家了。

  涉及到评估基本又要出个万把块钱评估费,不如双方这个时候坐下来谈谈,也省个评估费,双方都有这个意愿,原告呢也等着钱用,就按照份额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协商了结了,现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1日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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