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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通过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由昆山律师郑宝华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昆山法院

点击数:2168次 添加时间:2019/12/6 [打印] [关闭]

  如标题合伙协议通过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可以这样来起诉吗?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郑律师一一来回答。

  按惯例先交待一下案情。郑律师代理原告。

  2016年11月原被告在南京市秦淮区合伙经营一家家具店,原告入伙出资,被告负责经营管理,被告户籍是江苏省如东县。

  2017年12月原被告终止合伙,2018年9月进行和解清算,由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全部款项40万元。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出具了承诺书和欠条。

  现在被告迟迟不付款,所以原告通过朋友推荐委托昆山律师郑宝华,起诉法院要求支付40万。

  所以现在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以民间借贷案由来起诉吗?答案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根据第二款通过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就可以切换到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如果不是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即使原告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不能按照民事借贷纠纷起诉,只能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起诉,郑律师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都是如此,如2019年上半年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款的欠条。但是这二种证据形式的内容到底有什么实质区别,有时候也没有。但效果却有实质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二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选择对原告一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果按照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来起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进行,什么是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借据、收据、欠条,就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因快递运输合同产生的借据、收据、欠条,就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这些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是不能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的,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基本的管辖原则。

  回到本案中,原告居住昆山,合同履行在南京,被告户籍在江苏如东县,在南京和如东的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都没有昆山方便。另外,目前来说一般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也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郑律师根据原告的想法,为原告拟定了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以此实现上述目标。

  在本案在昆山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法官提出选择昆山法院起诉的依据时,郑律师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昆山法院予以立案后排期审理。

  开庭审理时,被告从南京赶至昆山法院开庭,最终案件还是调解结案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始终还是保存不错的合作关系。

  当然还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容易被对方识别出来。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5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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