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租赁合同纠纷,一个出租建筑施工用钢板的租赁合同纠纷,郑律师代理委托人,承租人是被告。
为什么涉及到挂靠经营合同的问题呢。因为根据钢板租赁合同,委托人是挂靠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但被挂靠企业又未盖章,在被告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法律上起诉一方的主体到底怎么确定,也就是说以委托人作为原告主体起诉,还是以被挂靠企业作为原告主体起诉。
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规定,现行法律也未对挂靠经营进行专门的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在部门规章中。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小资质建筑公司挂靠大资质建筑公司、个体工商户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个人货车挂靠货运公司、个人接单挂靠客户指定或认可的公司。
挂靠经营尤其在建筑安装施工领域特别常见,主要是涉及到建筑安装施工的资质,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的挂靠经营形式,昆山律师郑宝华都代理过,所以对挂靠经营形式有深入理解。
本案的案情是。
签订钢板租赁合同时,委托人原本想挂靠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所以合同抬头的出租单位写的是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在合同落款处需盖章签字的地方又是空白的,但写了委托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号码,实际上呢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又不同意挂靠了,合同被告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一直以自己个人名义与被告进行钢板租赁生意。
另外呢在2018年6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委托人写下欠条三张,其中二张承诺欠委托人钢板租金16万元和3万元,于2018年10月底付清。其中一张承诺欠委托人钢板15块,如2018年10月底未能找到,按市场价格赔偿,合同中约定如发生遗失、调换等情况,每块按照5000元赔偿。这样算下来就是拖欠租金19万加赔偿7.5万,共26.5万。
根据以上,郑律师仔细梳理事实和法律关系后,能够确认委托人以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但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并未签字盖章,实际履行合同的都是委托人,所以是委托人与被告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应当作为原告主体。
郑律师全权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昆山法院,昆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了郑律师确认的起诉的主体。
同时认定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承租了的钢板,应当依约支付租金,造成租赁物丢失的,依约赔偿。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和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对郑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利息全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租金19万及利息,钢板损失7.5万及利息。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5日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