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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被挂靠企业未盖章情况下合同主体的认定郑律师代理昆山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

点击数:1675次 添加时间:2019/12/5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租赁合同纠纷,一个出租建筑施工用钢板的租赁合同纠纷,郑律师代理委托人,承租人是被告。

  为什么涉及到挂靠经营合同的问题呢。因为根据钢板租赁合同,委托人是挂靠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但被挂靠企业又未盖章,在被告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法律上起诉一方的主体到底怎么确定,也就是说以委托人作为原告主体起诉,还是以被挂靠企业作为原告主体起诉。

  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规定,现行法律也未对挂靠经营进行专门的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在部门规章中。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小资质建筑公司挂靠大资质建筑公司、个体工商户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个人货车挂靠货运公司、个人接单挂靠客户指定或认可的公司。

  挂靠经营尤其在建筑安装施工领域特别常见,主要是涉及到建筑安装施工的资质,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的挂靠经营形式,昆山律师郑宝华都代理过,所以对挂靠经营形式有深入理解。

  本案的案情是。

  签订钢板租赁合同时,委托人原本想挂靠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所以合同抬头的出租单位写的是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在合同落款处需盖章签字的地方又是空白的,但写了委托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号码,实际上呢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又不同意挂靠了,合同被告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一直以自己个人名义与被告进行钢板租赁生意。

  另外呢在2018年6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委托人写下欠条三张,其中二张承诺欠委托人钢板租金16万元和3万元,于2018年10月底付清。其中一张承诺欠委托人钢板15块,如2018年10月底未能找到,按市场价格赔偿,合同中约定如发生遗失、调换等情况,每块按照5000元赔偿。这样算下来就是拖欠租金19万加赔偿7.5万,共26.5万。

  根据以上,郑律师仔细梳理事实和法律关系后,能够确认委托人以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但上海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并未签字盖章,实际履行合同的都是委托人,所以是委托人与被告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应当作为原告主体。

  郑律师全权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昆山法院,昆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了郑律师确认的起诉的主体。

  同时认定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承租了的钢板,应当依约支付租金,造成租赁物丢失的,依约赔偿。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和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对郑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利息全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租金19万及利息,钢板损失7.5万及利息。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5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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