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定作合同纠纷案,属于三级案由,二级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原告,原告是周市镇一家公司,被告是巴城镇一家公司。
大概案情是。
2014年至2018年11月原告为被告定作模具,所有涉及款项的模具原告均按质按量送达被告,并开具相应发票,付款期限3个月,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后,至今仍拖延支付36万元。
之前原告发过催款函,没有付款。前几天请郑律师发了律师函,连回复都没有。
被告还在经营,大概有三四十个员工。
原告决定起诉法院,郑律师整理组织证据材料,未付款明细表、对账单、发票、发票签收单、律师函及邮寄签收凭证等。起诉至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被告经昆山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郑律师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相应的定作模具业务,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定作业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未依法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逐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项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提出同意支付,分三个月支付完毕。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4日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