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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借条对方以投资款提出再审申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点击数:1887次 添加时间:2019/11/4 [打印] [关闭]

  截至目前郑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只有这个案件是没有借条的,但是通过郑律师的代理,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借款的金额,都得到昆山法院的认定。

  判决生效后,对方以民间借贷的定性认定错误等,提出再审申请,尽管经郑律师再次代理化险为夷,但也给出借人敲响警钟,不要疏忽大意不让对方出具借条。如果有借条,绝对没理由对定性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之所以为引起再审申请,注意一点,郑律师这里讲到的是再审申请,是因为这个案件没有进入裁定再审,或再审立案程序,只是提出再审申请,就被法院驳回了。

  再审案件不同于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审和二审案件的提出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也没有或调查或询问这样的对申请的审查程序,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

  再审案件在立案受理前就需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必须审查证实有以上十三项中一项或几项情形,才能立案受理。要不然案件就要打回,进入不来再审程序,只是提出再审申请而已。绝大多数再审申请案件进入不来再审程序,一般来说,只要立案受理进入再审程序,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另外再审申请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

  好了,花了大量篇幅交待了一下再审程序问题后,进入郑律师代理的案件。

  本案引起再审申请的原因,第一就是出借人没有让借款人写借条,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第二出借款之前借款人有要求过出借人合伙投资服装生意,并且出借人也一起去考察过市场。第三对方非常狡诈,这是委托人的陈述,郑律师信的。在整个一审和再审申请程序,对方从未出庭或露过面。

  案情大概是。

  出借人即原告,出借被告即借款人一笔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二次归还一小部分,剩余部分借款就一直拖延不还。

  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其实还是有点难度的,案情还是有点复杂的。

  出借的借款是转账给案外人的,而不是直接转账给被告的。但还是有借款的事实。微信沟通记录中,被告明确要还钱,并且也分二次归还一小部分。同时也讲到原告要一起做服装生意,但原告从未确认,并一直明确是借款。通话录音中被告有讲到“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拿了人家的钱不可能就这么白白给抹掉的,何况是亲人,就算是外人也不能这么做”。现在尽量想办法,尽快把剩下的钱还掉。等等。

  案件审理中,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至被告购买的房屋的居住地址,邮政投递部门均以“收件人不在昆山”为由退件,所以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指法院在报纸上公告开庭事由等,公告期60日满,不管被告是不是收到,都视为已经收到。然后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如被告不出庭,就缺席审理。

  经郑律师出庭代理原告参加法庭审理,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收款记录与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故对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垫付金额,收到被告还款金额的事实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系夫妻,原告因此主张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综合案涉债务的金额、用途、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判决生效后,被告也明确就是不还钱,只有一套房,法院对唯一住房都不执行的,看你原告怎么着。不过那是以前了。今日不同往日,要不然全国法院怎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呢。

  原告为此申请昆山法院执行,法院经财产查控,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银行账户没有存款。2019年6月4日昆山法院对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昆山花园一套房屋进行拍卖前的网络询价,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网络询价咨询函,评估价为标准层单价16665元/平方米,总价为158.69万元。

  昆山法院对被告仅有的一套房屋网络询价后,随即启动了拍卖程序。被告一看不对,仅有的一套房屋一样要拍卖归还借款,马上把借款转账到了昆山法院银行账户,随后原告收到执行的借款和利息及诉讼费用。

  此案就此了结,本来以为就这样,哪知道被告提出了再审申请,向昆山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告收到再审申请书后,还是紧张的,一来是基于原告比较诚信诚实,怕被告把水搅浑。因为原告出借钱之前呢,被告的确提出过让原告合伙投资做羊绒生意,还带着去西安考察市场,还带被告去了常熟服装城,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据没有具体的项目,没有可行的门店,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行动,就只是带着原告兜圈,原告感觉不靠谱,没有投资。二来是被告又提供了虚假证人证言。提供了证人,一起去常熟服装城的朋友,证明一起同原被告去“看货订款”。

  原告随后跟证人核实,证人明确是被告要求这样的,实际原告就是提供车辆,并一起去看看而已。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网上机票订单截图,服装订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起去西安考察市场,出资在常熟服装城下单订购服装。

  2019年9月18日昆山法院以询问事由传唤原被告双方进行再审申请的审查,实际就是一个开庭程序,被告本人未到庭,由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提供的证人未到庭。原告本人和郑律师出庭参加询问。一审开庭原告本人也出庭的。

  审查前,郑律师又与委托人详细核对一审证据材料,和再审申请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关键节点细节,模拟法官审查关键证据和事实,提出询问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答问,保障案件不出纰漏或疑点,对可能存在疑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合理的解释。

  询问程序中,依据郑律师的庭审经验,承办法官对委托人的态度和语气,很不友好,对委托人的情绪和状态产生了一定干扰,不过有模拟庭审,委托人还是能从容应对。

  经昆山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沟通内容看,原被告沟通还款事宜,沟通期间,被告分二次归还一小部分,被告对余款未及时归还的原因,是其从客户处未及时回收货款造成支付困难。原被告多次通话中,始终向原告承诺等被告收到货款就归还欠款。即便原被告有合伙做服装生意的事实,后期被告也同意原告退出并退还原告投资款。被告自确认退还原告案涉款项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对本案处理结果不构成实体影响,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原审对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被告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本案实际从民事诉讼程序上走到了终点,被告该死心塌地了。但理论上也未必。

  (注:为便于写作和阅读,再审申请程序双方的人称,保持与一审一致,还是原告和被告,委托人是原告,对方是被告)

昆山律师郑宝华  写于2019年11月4日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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