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鄙视的对象是指诉讼方式,不是指人或品德等。
这是电影廉政风里的一段台词,颠覆了我的诉讼理念。
廉署专员(刘青云饰):我有数据,只是时间不够,或者我们可以考虑把钟家玲转为污点证人。主任,我们只差一步。
廉署主任(方中信饰):我知道破案的诱惑力有多大,那种成就感可以让人什么都不顾。但是你记住。我们是廉政公署,是反贪污的,有守则,也有一条很明确的界限,那如果你为这个案子不顾一切,那本身就是个贪念。
这句话瞬间就刻进了我的脑子里,“那如果你为这个案子不顾一切,那本身就是个贪念。”
这句话如果用在诉讼案件的法官上就可以说,“那如果你为这个案子不顾一切,那本身就是不公正。”因为诉讼有诉讼的规则,突破规则或踩规则就意味着损害了原被告一方的权利或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法益。当然这个结论是基于突破规则或踩规则的假设前提。郑律师知道这个观点可能偏离了大多数人的认知。
这是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被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31万元,其中货款本金20万,利息损失10万,原告是广州市的一家公司,规模还很大,几年前就在筹备上市,案件管辖法院是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代理被告空间比较小,因为从常理上说,原告起诉被告,都会有一定事实和理由及证据的。但是这个案件很特殊,被告就二个证据材料,一个是9.5万金额的对账单,一个是11.5万金额的送货单。对账单呢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呢都是原告制作,收货人名称也不具体明确,金额都是手写,都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所以这个送货单从理论和形式上讲就真实性存疑了。这个就为郑律师代理被告抗辩提供了空间。
根据郑律师代理大量商事诉讼的经验,像原告这样提供简单的证据材料来起诉法院很少见的,当然郑律师判断原告肯定有原告的想法,原告对这一点应该也是明知的。
当然从诉讼角度讲,对原告不利就是对被告有利。
郑律师刚开始到底接不接这个案件其实是犹豫的,考虑再三接手是因为,一前面讲到的有空间。二这个委托人是之前的一个案件的委托人特此推荐的。三这个委托人特别信任郑律师,只要郑律师全力以赴代理这个案件,即使是最坏结果也能承受。四郑律师从小到大广州市还没有去过,可以顺便去看看,这是一点私心。
准确开庭前,被告代理律师先到法庭,郑律师接着到,法官最后到,当然书记员是第一个到。法官说被告是什么意见,郑律师说不拖欠货款,具体等举证质证后再发表,因为郑律师想看看对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以及证据是否有原件。这样在对方证据全部出示后,郑律师对案件的答辩或抗辩意见就有底了。另外,证据只有复印件是不能随便认可的。不能凭常识判断有复印件想当然就有原件,想当然认为是真实的。要知道一旦认定复印件的真实性,是无法反悔的,因为法庭规则禁止反言,除非有证据推翻,实际基本推翻不了。
为什么要这样审慎呢,举一例子,郑律师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方当庭出示了一份收条,证明委托人收到了款项,郑律师要看原件,对方律师说目前只有复印件,还说是刚刚在材料中看到的,说的好像不是刻意准备的,郑律师立即以没有原件不予质证进行质证,同时郑律师对收条的前因后果也并不知情,委托人也从未提过,显然应该不是这么回事情。庭后,郑律师马上与委托人电话核实,委托人讲这个钱没有收到,当时原件已经取回了,对方留了复印件。险吧。好吧,又写写跑题了。
法官说,给委托人打个电话,我来问问,到底有无收到货,到底欠多少钱。关于法庭上直接给委托人或相关人打电话核实事实这一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个做法是不是踩界或越界,也不好说。因为有一小部分法官很喜欢用,大部分法官不会这样用。从诉讼规则上说,委托人已经请了律师了,就由律师全权代理,就不应该再直接与委托人核实。从法官职权的定性上说,这应该是属于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但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应是委托人,委托人没有为对方证明的义务,应当是委托人以外的人或物等。当然法官可以要求委托人出庭陈述,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证据应当当庭举证。还有即使要打,也应当在法庭开庭进行中打,不应在开庭前打,因为这是案件事实的调查啊。调查当然要开庭调查啊。
关于当庭直接打电话委托人是不是踩界或越界这一点,郑律师也无法形成内心确认,欢迎讨论指正。
郑律师的倾向性意见是,在商事诉讼中,不要使用这种方式,因为商事诉讼双方都有经济实力,这个案件就是商事诉讼。在涉及民生的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这种方式,如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交通事故赔偿等等,这些大多涉及到一方生存问题的案件,民生是社会的基石,更要注重公正。
法官说要给委托人打电话,郑律师说等开庭后。法官不悦,要求现在打。郑律师拨通委托人电话后,说法官要和你核实一下事情还有调解的事情。法官接过电话,与委托人询问了几分钟。因为不是免提,我没听到委托人说什么,法官有问有无收到货,还要求委托人庭后对对账。
接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举证对账单及原件,送货单复印件,郑律师质证对账单证实性认定,送货单真实性无法核实,理由是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字确认。
接着法庭询问几个问题,法官问被告送货单上的货物有无收到,郑律师回答不清楚了。法官马上说怎么不清楚,刚才电话中,委托人说收到一小部分,很显然法官想坐实收到货物和拖欠款项的事实。郑律师说委托人说什么我没听到,你如果核实确认了,我没有意见的,你直接审查认定就可以了。法官很显然对郑律师不满,法官想让郑律师也当庭确认,可是法官刚刚打电话忘记开免提了,通常当庭通话核实事实都是开免提的。法官对郑律师没辙。接着法官说,你这样不认,没用的,不行我就要求委托人本人出庭来陈述,庭后你们去与原告对账,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法官休庭从法庭一侧门离开,走入走廊,路过旁听席一侧门,又从旁听席一侧门进来,对郑律师说,我很鄙视你这样的方式,郑律师回复说,法庭审理被告通常不就是这样的套路吗,庭审不应该按照庭审的规则来嘛,原告想胜诉不应该由充分的证据吗,如果大家都实事求是,那就不需要法庭了,法庭就按照法庭的规则来。
很有意思,第一次有法官说鄙视郑律师。
这个时候,郑律师心里其实也很鄙视法官,因为法官先入为主,天然的相信原告诚实,被告不诚实,天然的相信原告说的真实,被告说的不真实。郑律师相信法官基于经验的判断,一般都是没问题的,但是,不是绝对的,先入为主不是每次都对的,郑律师征战法庭执业九年,自认在委托人对案件陈述真实的有些案件中,法官却把委托人作为恶意或虚假诉讼的一方,法庭审理中明显态度就很不和善,询问指向明显也对委托人不利,判决的结果有时也是部分不利或全部不利。
另外如果被告都配合原告打官司,那是叫打官司吗。律师接受代理也能配合吗。这可能又涉及到律师代理的伦理问题。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假设原告的起诉的金额、事实和理由都是真实的。
当然,郑律师代理不是不想付钱,委托人也不是不想付钱,只是想少付钱。以上都是诉讼策略。目的就是压低金额。同时郑律师也认为毒辣的诉讼策略应当少用及不用,搞不好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假设原告的起诉的金额、事实和理由都是真实的。
最终案件按照本金20万打七折,分期付款了结,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没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这样的折扣结果在郑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没有出现过。目前郑律师代理原告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除非明确确认有质量问题,否则不可能货款是打折的。
今天就写到这里。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最后,需要说明,郑律师说到的事实都是法庭事实,不是直接对应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知天知地知”,哈哈。
昆山律师郑宝华 写于2019年11月2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