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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违规销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点击数:1665次 添加时间:2019/8/9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5日孙先生慕名登入郑律师在昆山前进东路的办公室,陈述其2018年7月13日与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下称图骥公司),签订内部员工福利购房协议,购买位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企业科技园腊梅路信息大楼22层2212号,建筑面积44.17平方米,价格7500元/平方米,总房款331275元。

  协议签订后,于2018年7月13日和2018年7月16日分二次支付全部购房款331275元。

  之后,就想着收房,装修,出租,涨价等获取收益的美好事情了。

  哪知道2019年5月得知信息大楼违规销售被昆山市住建局处罚,因纠纷所涉土地使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另外信息大楼可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也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可销售部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这一下子,让孙先生陷入恐慌之中,好不容易赚点钱,投资个房产,就碰上这个倒霉事,实在意想不到。当日在帝宝国际写字楼预售的火爆场面还记忆犹新,好不热闹。现在一下子跌入谷底,恍如隔世啊。

  郑律师耐心听取了孙先生的不幸遭遇,为之愤愤不平,如今还是有开发商胆大包天,明目张胆和张罗旗鼓的违规销售。

  可是事情已经是这样了,再怎么抱怨和怨天尤人也回不到以前了,只能依靠郑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讨回公道了。

  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断合同应属于无效,房款应当退还。再根据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还可以赔偿一倍购房款331275元。第九条的规定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孙先生全权委托郑律师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郑律师梳理案情,拟定起诉状和整理收集证据材料,研究诉请、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研判诉讼策略,预判攻防对策后,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本案在昆山法院审判大楼二十二法庭,由赵雅静法官公开开庭审理,图骥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郑律师举证和陈述,法庭提问及查询,查明图骥公司至今未与孙先生办理网签,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法院认为图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购买协议应属无效,逐判决图骥公司退还购房款3312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只可惜,赔偿一倍购房款331275元的诉请未得到支持,实际上从查明事实和依据的法条上,应当支持的。只是委托人孙先生,觉得当初的要求都达到了,赔偿一倍购房款是郑律师梳理案情后额外增加的诉请,能有当然是锦上添花,没有也能接受,就没再提出上诉。

  此案就此定性。

 

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 2019年8月9日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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