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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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先行约谈再审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再审申请人不接受释明意见、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归纳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答疑和释明要点的基础上,形成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书面意见并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十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第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自行立案受理;对于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发送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一)有证据材料表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没有声明放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其再审申请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