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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7日)

点击数:1730次 添加时间:2018/7/30 [打印] [关闭]
苏高法电[2018] 41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推进我省执行案件协同执行工作,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

2018年6月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效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协同执行是指省法院、市中院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省内、市内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下级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二、下级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可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被发现,执行法院难以及时赶赴异地采取控制措施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

  上级法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下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指定或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三、实施协同执行的,上级法院应编立“执协”字案号,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执行法院报请的案件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上级法院应发函告知其自行执行。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项情形实施协同执行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电话举报或下级法院电话要求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协助,上级法院的登记材料视为协同执行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相关法院下达协同执行指令,并自下达指令之日起3日内补充制作“执协”字案号的《协同执行决定书》,并送交执行法院。

  四、协同执行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上级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与执行法院共同商定执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对协同执行工作实行单独登记管理。

  协同执行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中级法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具体职责。参与协同执行法院应根据《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工作方案所确定的警力、时间、要求,做好协同执行工作。各法院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存在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执行法院,仍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五、上级法院应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清空房屋压力大的辖区法院。应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六、需要跨省、跨市协同执行的,由执行法院层报至省法院决定,由省法院异地调集警力,统一指挥三级多地法院进行;本市辖区范围协同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市中院决定,由市中院调集辖区警力,统一指挥两级多地法院进行。

  七、省法院协同执行案件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件;市中院协同执行案件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件。

  上级法院办理的协同执行案件以及相关法院参与协同执行案件的数量和质效,应纳入执行考核范围。


  八、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协同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每半年将协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九、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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