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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2017年7月1日)

点击数:1397次 添加时间:2018/3/21 [打印] [关闭]
 

苏人保养〔2017〕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70%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其中,85%直接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15%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
  二、未成年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2万元/人,其与安置补助费的差额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
  三、社会保障资金计算标准
  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2016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691元)20%(按月折算为462元)计算确定。
  四、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及列支渠道
  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805元/月。被征地前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125元/月。资金列支渠道分别为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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