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就〔2017〕2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7〕140号)和《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1053元/月提高到1138元/月,最高标准由1820元/月提高到1940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