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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被判强奸

点击数:2545次 添加时间:2013/2/17 [打印] [关闭]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当被告人许力(化名)接到法院下发的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书时,垂头丧气地感叹一声:“都是自己不懂法惹来的牢狱之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力,男,1982年平6月2日出生,系罗山县山店乡某村村民,被害人郭女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与被告人许力均系罗山县山店乡某村村民。2012年5月份的一天夜晚,许力与郭女子在郭女子所在村民组一村民家吃罢晚饭后,郭女子与许力一起回家途中,在李家村窑厂北树林处,许力与郭女子发生性关系;时隔十余天后,许力在本村民组河边放牛时遇见郭女子,许力又与郭女子发生性关系。后郭女子怀孕并引产。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许力系郭女子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机率大于99.9%;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对郭女子精神病及性防卫能力鉴定,郭女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另查明,许力一次性赔偿郭女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郭女子对许力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许力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力明知被害人郭女子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许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许力赔偿了郭女子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对许力依法可酌予双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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