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
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 ,完全颠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意味着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一方所借款,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证明义务,肯定是在债权人,因为根据举证规则,女方说没有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属于消极的事实,是无法举证和不需要举证的。那换言之,就是要债权人(即出借人)来举证。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是债权人的举证义务。
郑律师第一时间在微信作了转发,没想到,女性朋友们都说,改的挺好的,共同债务应该夫妻共同签字确认。
可是,虽然女性现在都说改的好,但是整个社会信用值就更低了,以后男性的日子就更艰难了,轻易是借不到钱了。要想借到钱,都要老婆一起签字了。那男性就要求着老婆了。要以前,只要男性一人签字,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出借人也不会轻易借给男性一人了。
哈哈,女性朋友们又说了,债务得到清偿不是更能提高社会信用值么?男性有了约束,就不会轻易举债啦!
想想也是,以后女性的掌控权也更大了,家庭地位也就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