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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

点击数:1750次 添加时间:2017/11/7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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