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企业邮局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所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郑宝华律师
+更多
电话
13205158217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动态
+更多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地址、电话
支付宝、微信、抖音律师调查令最新指引(2023版)
苏州破产法庭
江苏省123家法院立案庭地址电话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各部门电话(2020年12月22日)
苏州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2022年9月1日)
法律顾问
+更多
离婚协议书(2023年最新示范模板)
借条范本(2022年山东高院版)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离婚协议书范本(2021年修订版)
借条范本(2021年修订版)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法律法规 > 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3月1日)
点击数:1746次 添加时间:2017/7/6 [
打印
] [
关闭
]
法释〔2014〕2号
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咨询邮件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
昆山公司律师
,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
昆山法律顾问
,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