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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2017年6月19日)
点击数:1640次 添加时间:2017/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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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自2017年6月19日起试行。
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 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手册、口头释明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申请跨域立案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应当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自助服务终端上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登记的,管辖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当事人的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管辖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等。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管辖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因身体或诉讼能力等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窗口的人工服务。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立“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窗口”,专门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并应将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通过公告、宣传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及与其他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协作。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通过收件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的,收件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第十二条 收件法院收到起诉材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申请书)上签章的真伪;
(二)审核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并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五)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材料;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告知其法律风险后予以收件,并将此情况向管辖法院说明;
(七)当事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面清点、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
(八)根据管辖法院当场作出的处理意见,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材料收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或口头转达不予登记立案的意见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九)对管辖法院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起诉(申请),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材料收据》,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签章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寄往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EMS服务项目,并引导当事人通过EMS代办点直接将起诉(申请)材料寄往管辖法院。
暂不具备设立代办点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材料及当事人签章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一并寄往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收到收件法院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对起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能够当场判定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材料收据》、《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收件法院;能够当场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二)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但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收件法院,并委托收件法院交当事人签收;
(三)当事人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并委托收件法院交当事人签收并通知要求补正;
(四)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当事人拒绝补正,或当事人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受理)裁定,并径行向当事人送达;
(五)收到收件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签收、反馈收件法院,并即时移送至相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五条 收件法院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即时电话联系管辖法院跨域立案专员;管辖法院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并在1小时内答复收件法院。
逾期未回复的,收件法院可直接催促管辖法院办理,并可以向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及时督促和跟踪办理。
第十六条 对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得争抢管辖或推诿管辖。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案件是可以通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纠纷,收件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当事人明确拒绝的,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其他工作要求,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我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我省法院作为收件法院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收件法院的规定;我省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管辖法院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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