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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数:1569次 添加时间:2016/10/22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昆住建【2016】21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0日


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10月4日起执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文件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流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下称卖方)相关购房政策,并要求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1.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购房政策的提示标识。

  2.告知购房人相关购房政策;针对不同类型购房人,应以公示的方式,分门别类告知购房人需各自准备、提交的购房资格材料。

  3.卖方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①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拥有3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出现“补交”字样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4.卖方将《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购房资格材料上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待其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查验通过后,由卖方在市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房产公司端口生成草稿合同,打印后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买方需对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性负责,卖方需对相关购房材料查验认真把关。卖方做好购房资格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归集、留存工作。

  6.卖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积极履行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查验职责,或采取欺骗、伪造方式参与、配合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视情节采取暂停网签、计入诚信档案、降低信用等级、通报等行政措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卖方及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购房人资格查验,查验通过后,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卖方即可打印商品房购销合同,完成网上备案流程。

  (三)2016年9月29日零点之前已签订单并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有银行卡转账记录),均不限制购买;2016年9月29日零点至2016年10月3日24点,已签订单并支付部分购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的,按9月29日起执行的昆山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购买存量住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购房政策,并要求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1.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购房政策的提示标识。

  2. 房地产经纪机构告知购房人相关购房政策;针对不同类型购房者,分门别类告知购房人需各自准备、提交的材料。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①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拥有3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出现“补交”字样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买卖双方在存量房备案系统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将购房人的《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及购房资格材料上传至存量房买卖网上备案系统,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5.买方需对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对相关购房材料查验认真把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好购房资格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归集、留存工作。

  6.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未积极履行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查验职责,或采取欺骗、伪造方式参与、配合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视情节采取暂停网签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30日内进行购房人资格查验,查验通过后,进行存量房买卖网上合同备案,完成网上备案流程;未通过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

  1. 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文件等),参照苏州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执行。

  2. 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住房的,不属于本次相关政策(限购)的执行范围。

  3.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按照国家相关购房政策和本市关于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购房政策执行。

  4.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住房时一方为苏州市户籍,另一方为非苏州市户籍的,均按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5. 驻苏部队军人、原苏州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属苏州市集体户籍的人员,参照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购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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