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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关于2016年10月4日实施的苏州房产新政的适用)(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数:2024次 添加时间: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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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50号的文件及最新的苏州指示精神,对于10月4日0:00之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存量房买卖,按老政策执行。目前对于已付部分房款的认定,除买卖双方直接银行转帐外,通过经纪机构、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的,只要买方到卖方支付的凭证链事实清楚,经买卖双方(包括经纪机构)至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窗口确认,予以认可。(其中,经经纪机构转帐等需在10月31日前办理网签手续)
特此告知!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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