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过剩产能,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我们就近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作了梳理总结,现通报如下:
一、近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基本情况
近五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审结788件,化解破产债权989.7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320.1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8.2691万人。
(一)收案总体逐步增长。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从态势看,收案量在2013年出现上升拐点,2015年更是出现巨幅增长,全年新收破产案件491件,同比增长84.95%(见图表一)。出现这一趋势变化,既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结构、动力出现新变化所决定,也与市场主体逐步认识破产制度价值功能紧密相关,还与人民法院采取系列举措推动破产制度适用密切关联。
按地区划分,近五年,南京地区收案197件,苏州136件,无锡153件,常州58件,镇江101件,扬州101件,泰州87件,南通108件,盐城34件,淮安89件,宿迁110件,徐州157件,连云港37件。按层级划分,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分别新收破产案件315件、1026件,占比23.49%、76.51%。中级法院收案前三位的分别是,南京中院59件、无锡中院33件、徐州中院26件。基层法院收案前十位的分别是,徐州邳州法院52件、无锡宜兴法院51件、宿迁沭阳法院42件、淮安洪泽法院39件、扬州高邮法院34件、宿迁泗洪法院34件、苏州张家港法院29件、南通启东法院29件、无锡江阴法院27件、泰州靖江法院27件。
(二)结案压力总体逐步增加。近五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788件(含旧存)。与收案情况对比,2011年至2012年,破产案件结案数与收案数基本持平,但2013年破产案件收案量出现上升拐点后,结案量开始逐步滞后于收案数并呈扩大态势,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27件,仅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见图表一),积案压力逐年增加。从审理周期看,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788件破产案件中,审理周期2年以上的257件,占比32.61%;审理周期1至2年的373件,占比47.34%(见图表二)。
(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占比较大。近五年新收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887件,占66.14%;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426件,占31.77%;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28件,占2.09%(见图表三)。债权人申请破产占比居多,反映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逐步增强。
(四)债务企业呈现新特点。按行业性质划分,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并呈较强地域特点,如无锡的光伏、钢贸、纺织、电缆、环保;南通的船舶、纺织。按所有权性质划分,债务人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占比呈下降趋势,苏州、扬州法院近五年仅分别受理4件、2件国企破产案。按企业规模划分,破产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新收案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达九成。值得关注的是,大型企业也逐步进入破产领域,A股上市公司*ST中达、*ST霞客、*ST舜船,全国首家退市央企长航油运,全球最大光伏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等一批大型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
(五)不同类型破产债权清偿率差异较大。近五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总额1221.7604亿元,其中,金融债权申报总额362.0663亿元,占比29.63%,职工债权申报总额26.3640亿元,占比2.16%(见图表四)。从破产债权清偿情况看,职工、消费购房人等民生权益因法定优先顺位得到较为充分保障,苏州两级法院审结的71件破产案件中,43件案件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仅10件案件职工债权清偿率低于50%。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则相对较低并呈现下降态势,究其原因,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迟延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亏损扩大,动产往往因贬值、哄抢所剩无几,应收账款则因年代久远缺乏有效凭证难以清收。
(六)破产挽救功能逐步发挥。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409件,占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58件,占7.36%,结案方式呈现由单一破产清算逐步向多样态转变态势,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如六合法院于2015年审结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填补南京地区破产和解适用空白。
二、企业破产成因分析
从破产审判事后视角分析,当前企业破产呈现多发高发态势,既有市场因素,也包括非市场因素:
(一)难以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市场新特点。一是经济下行压降企业利润空间。一段时期以来,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而主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却持续下跌,库存压力持续加大,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多发态势。无锡明特化纤、无锡中亿化纤、无锡神羊化纤、无锡欣欣化纤材料等化纤企业破产源于化纤行业利润率多年持续下降,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二是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底端,产品核心竞争力不强,附加值不高,负重爬坡下难以完成转型升级,伴随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驱动优化,优胜劣汰现象加速发挥作用。如南通耀荣玻璃因产品药用玻璃输液瓶被塑料制品取代,导致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三是国际经济复苏疲弱态势给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以船舶制造业为例,作为国际航运业风向标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从2008年最高点近12000点一度跌至2016年2月10日的290点,沉重冲击产能本已过剩的造船行业,舜天船舶、南通明德重工、南通东鑫船舶、南通太平洋海工等一批大中型船企先后破产。四是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出口企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我国光伏企业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导致以出口为主的中国光伏行业遭受致命打击,世界最大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破产重整。
(二)市场预判不足盲目融资扩张加剧风险。当前,企业破产原因逐步从传统赊购贸易风险转向资金信贷风险。有的企业不顾自身承受能力,不考虑市场行情变化,盲目巨额投资,放大资金杠杆,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上市公司*ST霞客进入重整,与其盲目扩张息息相关,投资控股的两家关联企业均出现大额亏损,迟迟无法盈利,最终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锡二泉特钢原钢管行业效益较好,后控股股东又进入太阳能、塑料行业,均出现亏损,拖累原有钢管板块,导致企业破产。
(三)经营管理问题引发风险。有的企业未能有效建立落实企业治理,监事机构、财务管理形同虚设,未能对经营管理层形成有效监督,如宿迁某企业因多名高管涉嫌违法违纪,最终进入破产。有的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将企业财产视为私产随意支配,侵蚀公司利益,如无锡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用企业资信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定代表人无法归还款项,且借款去向不明,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有的企业对实际控制人依赖性较强,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就可能陷入瘫痪状态,如南京某科技企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因法定代表人突然离世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局。有的企业违法经营,开展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难以避免走上倒闭破产之路,无锡奥特钢管、无锡沪通焊管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直接导致两企业破产,无锡某外商独资企业因涉嫌走私犯罪,总经理被捕,外籍董事和高管离华,直接导致企业停业继而破产清算。
(四)金融脱实向虚加速资金链断裂。有的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转向民间融资“饮鸩止渴”,导致微薄利润被高额利息“侵蚀”,民间融资成为相当部分破产企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以南通地区为例,吉星管业、中瑾集团、久发地产、华瑞置业等企业先后因无力偿还巨额民间借贷破产。又以宜兴地区为例,2013年至今,涉及电缆线缆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达288件,标的金额达9.4亿元,江苏金塔电缆、江苏超能电缆等进入破产程序的电缆企业均涉大量民间借贷。联保互保是当前金融企业较为常用的增信方式,在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外溢债务风险,形成担保企业捆绑破产“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常州某集团破产直接影响相关担保企业。部分金融企业单一通过提前收贷方式保全资金安全,但从实际效果看,提前收贷行为并不当然是最优选择,对于能够度过财务困境的企业而言,提前收贷将导致企业无法完成本可完成的自救。
(五)招商引资失范诱发破产风险。少数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资,缺乏必要警惕,只管投资意愿,不顾投资实力和项目好坏,甚至出现“先上车后买票”式的招商模式。如宿迁某企业投资人通过政府垫资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前后投入也仅有几百万元,直至企业破产,厂房也未能建成。少数投资者严重缺乏资金实力,圈地后不是投入生产,而是坐待拆迁或土地升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债务隐患。
(六)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增加风险。对于采取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组建新公司模式的改制企业而言,受制于股东自身实力,新企业往往无力进行技术改造或再投资,就可能在债务压力下走上破产之路。无锡市红光玻璃厂经改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未改进技术,勉强经营多年后,最终破产清算。有的改制企业中,持股职工难以对经营管理层股东形成有效监督制衡,经营管理层股东借机开办关联企业,掠夺改制企业客户、订单,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困局。有的改制企业未能实现改制预期,仍然采取旧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市场需要,最终走向破产。
三、推进企业破产司法处置主要做法
近五年,全省法院多措并举,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依法服务企业有序退出、资源有效释放。一是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工作。强化个案监督,督促指导全省法院准确把握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扎实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立足让破产程序成为企业退出新常态,开展专项调研,就推动破产程序适用提出针对性建议;依法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推动执行积案有效化解;结合各市中级法院破产案件受理量,灵活把握管辖权下移尺度,确保各市中级法院承办必要数量的破产案件,更好指导基层实践。二是推动企业破产挽救。做好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协调指导,灵活运用减债、展期、债转股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长航油运、*ST霞客、*ST中达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强化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解决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消费购房者权益保障问题;优化债权人会议机制,南京、苏州、无锡等地法院探索实行网络、通讯表决,完善债权人委员会选任、授权和议事规则,切实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四是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规范化水平。制定全省法院破产审理指南,统一执法尺度,引导规范审判;梳理总结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全省法院作专项通报;加大个案督办力度,依法纠正不规范问题。五是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徐州中院以及泰州泰兴、苏州常熟等地法院引导管理人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权人通报破产进程及重大事项。六是做好管理人选任管理。探索完善管理人准入退出机制,南京、扬州、常州等地法院优化调整管理人名册,苏州、南京等地法院细化管理人退出相关规则。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南京、苏州确立管理人分级管理规则;无锡中院建立管理人责任审计制度。强化管理人职业保障,无锡中院以及苏州常熟、苏州吴江、淮安洪泽、南通启东等地法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成本补偿。推动管理人自律管理,与省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联合举办论坛、组织调研、开展培训。七是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南通启东法院成立破产审判庭,无锡、常州、扬州、淮安、徐州、苏州等地法院成立破产合议庭。举办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培训班,创新引入“法官教法官”方式,提升破产审判队伍专业能力。推动院庭长参与破产案件审理,南京中院院长、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淮安洪泽法院院庭长担任承办人或审判长审理企业破产案件41件。
四、企业破产司法处置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面对破产案件数量巨幅增加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迫形势,以及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迫切要求,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质效亟待大幅提升。当前,阻滞破产审判功能发挥的障碍,既包括司法内部因素,如破产审判机制仍待健全、破产审判队伍亟待加强、内部衔接机制有待健全等,也包括诸多外部因素:
(一)各方对企业破产制度认识模糊。有的债权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逃废债务,并未认识到绝大多数企业破产属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使然。有的债权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恶意阻碍执行,并未认识到企业破产本质上就是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概括执行程序,只是在处置方式上存在清算、和解、重整方式的差异。有的债权人缺乏破产保护意识,拖延申请债务企业破产造成自身利益受损。有的企业家认为企业破产或是涉及“面子”问题、或是需要个人承担责任,以“跑路”方式消极应对债务困境。有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破产的认识停留在职工下岗、社会不稳、经济衰退层面,未能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全局高度给予破产审判应有支持。有的负有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对于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缺乏清晰认识,比如对于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定位认识模糊,工作对接只认法院不认管理人。前述认识不到位问题的存在,使得破产审判难以避免面临外部支持不足、配合不够问题。
(二)资产负债清理难。资产负债清理困难,是当前企业破产审判面临的突出难题,不仅加重破产管理负担,而且易导致法院成为矛盾焦点。究其原因包括:一是账册不规范问题突出。账册不全、不实、不清问题在企业破产中极为突出,给债权甄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审计之后往往只能形成有保留事项的审计报告,管理人再行核查难度也极大。二是债务企业转移财产问题突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长期困扰破产审判,当前债务企业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手段更加隐蔽、链条更加复杂,通过民事手段往往难以追回,亟待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三是企业主“跑路”现象突出,以苏州地区为例,近五年受理的136件破产案件中,涉及企业主“跑路”的占4成左右,不仅增添企业职工以及债权人恐慌情绪,还给清产核资带来极大障碍。四是债权证明材料不规范问题突出。以民间借贷为例,财务资料、往来凭证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夹杂着企业陷入债务困境下对外随意确认借款的可能,使得民间借贷破产债权真伪辨识问题极为突出。
(三)破产财产处置难。破产财产处置困难,是阻碍破产审判高效运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宜兴法院为例,受理的46件破产案件中,资产全部变现的仅2件,司法网拍的12宗财产,最终流拍11宗。究其原因包括:一是企业破产财产往往体量规模较大,市场主体投资意愿较低情况下,流拍在所难免。二是用地规划、发展规划的调整,无形中限缩意向购买人范围,加剧大宗财产处置难度。
(四)企业破产民生保障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企业破产带来的首要问题是职工安置,如何避免产能化解过程中出现“下岗潮”,是各方关注焦点,也是确保破产审判高效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当前,解决职工安置的司法手段限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先行垫付、职工再就业保障、国企职工身份置换等诸多问题均有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予以支撑,然而,因缺乏长效协调机制以及明确政策支持,法院往往只能通过个案协调推动职工安置,协调效果也因案而异。
(五)重整挽救有待各方合力。破产重整在增进社会财富、维系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然而重整挽救也面临诸多外部困难:一是继续经营是保留企业再生价值的重要方式,这就涉及水电续供、涉税事宜,但因已有税费的拖欠,协调难度普遍较大。二是企业重整涉及不良资产处置,而相关金融机构处置权限普遍集中于上级分支机构,协调处置环节多、周期长。三是重整融资难度因地域而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间融资活力相对不足的地区,重整融资相对更加困难。四是债务企业重整成功后,继续开展新的经营将涉及到信用记录修复问题,在缺乏政策支持下,仍需要协调解决。
(六)管理人市场相关机制有待健全。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关键角色,然而,当前管理人难以满足个案需要现象较为普遍,管理人不接受法院监督、工作能拖则拖、能敷衍则敷衍现象也并不少见。究其原因包括:一是管理人市场准入机制有待健全,尚未形成良性竞争格局。二是管理人选任缺乏择优机制,随机确定方式往往无法选出适合个案的管理人,不利于形成“能者上、劣者汰”良性竞争格局。三是管理人惩罚、淘汰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促使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职的倒逼动力。
(七)破产启动资金筹集难。启动破产必然需要支付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相关费用,然而,相当部分破产企业已无资金可用,甚至是无产可破,面临启动资金筹集难问题,当前仍需要动员利害关系人或属地政府协调垫付,直接影响破产审判进程。
此外,破产审判还面临诸多其他困难,比如涉税问题协调难,现行税收立法及政策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破产财产处置税收优惠不足,仍需逐案协调,以南通中院审理的某破产案为例,土地使用权仅拍卖变现75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高达360万元,高额的税负直接影响债权受偿率。又如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与企业破产不相适应,相当部分破产企业无法及时完成注销登记,难以顺利退出市场。再如协调解封难,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实践中,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拒绝解封现象依然存在,仍需协调解决。
五、推动企业破产司法处置的打算
近期,制定出台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意见,提出以服务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为出发点,以实现破产审判常态化、法治化、高效化为落脚点,按照积极推进与稳妥处置相结合,分类处置和综合施策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从以下方面入手,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确保僵尸企业及时有效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
(一)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一是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准确把握破产申请法定受理条件,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二是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预警,针对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外溢风险,建立个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债务企业破产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受理前向属地政府通报情况,取得属地政府支持,协调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三是强化破产受理审级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二)积极稳妥破产挽救。一是贯彻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政策引导,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挽救程序;对于产能违规违法、低端低效、救助无望的企业,尽快破产清算,避免应当淘汰的产能利用重整程序变相回流。二是稳妥开展重整企业债务处置。债务豁免、转贷、降息、债转股、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等债务处置方式的选择上,优先尊重债权人自主意愿,坚持通过协商方式尽力促成各方达成合意。
(三)加快破产审理进度。一是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优先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减交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创设破产与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债务人财产网络远程查控。二是简化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坚持有效率的正义,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债务企业,探索试行破产简易审理。三是狠抓破产案件期限跟踪管理。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无产可破案件分别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四个月未审结的,在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情况。
(四)高度重视民生保障。一是依法保障民生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清偿职工债权;采取先行变价破产财产、争取相关各方垫付等方式,推动职工债权先行垫付。二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权,依法保障职工意见表达权。三是推动职工妥善安置。积极引导将职工安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人随资产走”等方式多出路安置职工;重整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引导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工作岗位,确需裁员的,严格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五)依法打击逃废债务。一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联动打击欺诈破产逃废债工作机制,形成常态治理整体合力。二是用足用好民事追责手段,督促管理人切实肩负起财产调查职责,依法保障管理人调查权力,引导运用破产无效、破产撤销等制度,努力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三是建立企业破产失信人员名单,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纳入该名单,向工商行政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在资格认定上予以惩戒。
(六)大力培育管理人队伍。一是改革管理人市场准入与选任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放开管理人市场准入,改革现有管理人选任机制。二是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机制,作为择优选任管理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创设全省法院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管理人基本信息;建立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以契约形式约束管理人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制度,管理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利用职权或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等情形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管理人备选资格。
(七)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快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审判团队建设,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二是建立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充分反映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付出以及承担的各种压力,切实调动工作热情。三是引导破产审判法官切实增强廉洁意识,坚持以“亲”、“清”原则正确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企业、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严守司法底线。
六、推动企业破产司法处置的相关建议
针对企业破产审判反映的外部环境突出问题,建议如下:
(一)政府侧:建议加快形成企业破产处置整体合力。一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快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辖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自救,引导运用产业转移、兼并重组、企业破产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危机。三是加大企业破产政策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基金、破产程序启动基金,解决企业破产必要资金垫付和支出缺口;加大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给予企业破产更大税收优惠;加大财产处置政策支持力度,对接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和平台,推动缓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问题;加大土地管理政策支持力度,解决涉企业破产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规划调整问题,推动加快土地使用权处置进程;加大刑事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公安、检察、法院联动打击逃废债常态化机制;加大信用政策支持力度,对于破产失信人员,在更大领域、更广地域内予以信用惩戒。四是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搭建由司法、经信委、国资、财政、税务、人社、公安、工商、海关、住建、金融办、银监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中面临的困难问题,确定对接手续、对接流程、对接人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补齐企业破产配套保障机制短板。
(二)企业侧:建议强化风险管理。一是找准产业投资方向,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是强化市场行情预判,将防范风险列为经营决策重要参考,避免盲目扩张引发债务风险。三是强化企业资信管理,避免盲目加大信用杠杆,审慎决定对外担保事宜。四是搭建规范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机构监督制衡,完善落实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五是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面强化监管。六是增强债务危机处置能力,积极运用资产变现、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自救,化解危机;充分认识破产挽救保护功能,纠正企业陷入困境“跑路”消极应对错误认识,更为积极主动地运用破产程序实现企业退出或挽救。
(三)金融侧:建议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一是强化信贷资金事中使用监管,切实避免实体经济信贷资金流向股市、房市、民间融资等高风险、投资性领域。二是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避免过度依赖联保互保,避免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局面。三是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取消隐性信贷收费,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四是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五是对于陷入债务困境但又具有经营前景的企业,慎重适用提前收贷手段,通过灵活运用展期、降息、债转股等方式,以及积极参与困难企业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自救过程,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六是适当放权下级金融分支机构,推动加快不良债权处置。七是建议金融监管机构依法支持破产重整,对于重整成功的企业,常态化及时修复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