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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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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镇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数:1167次 添加时间:2016/8/2 [打印] [关闭]

  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审查吴某危险废物处置资格,将包装物交给吴某清洗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经审理,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检察机关监督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典型意义】

  这是我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在于:1、拥有危险废物的企业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人处置,对造成的污染应承担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对于规范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2、因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及时承担环境治理民事责任,企业自愿先行承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有助于环境的及时治理和修复,是恢复性司法在环保审判中的体现。

  “湘色满园”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案

  【案情】

  张某经营的丹阳市某镇湘色满园饭店,在店招名称、内部装修、装饰以及饭店海报、网页、菜单、发票、订餐名片上均突出使用“湘色满园”标识,而原告江苏多元公司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审理中,被告张某抗辩其企业名称权核准在前,构成在先权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傍名牌”是生产经营中的“常见病”,遏制这种行为,是人民法院打击侵权、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使命。注册商标权(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依法设制,各有其权利边界。如果这两种权利在作为指示服务来源的标识时发生了冲突,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以及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处理,即使享有在先权利也应在其权利边界内依法合理使用,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银行卡被盗刷案

  【案情】

  2008年10月,赵某在某银行句容支行营业部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22万元。办卡后,赵曾向一陌生人透露过银行卡信息,并曾按其电话指示在ATM机上进行过操作。次年2月,一自称为“赵某”的人(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其身份),在该银行句容支行某分理处办理了消磁换卡业务。当日卡内10万元在句容支行柜面被取走,同日,在玄武支行柜面又被支取8万元。此后,卡内存款39800元被人分22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句容支行和玄武支行赔偿其损失,法院最终判某银行句容支行、玄武支行分别赔偿赵某存款本金损失13万余元、1.6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储户存在不当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泄露的信息伪造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并藉此到银行换取了一张新卡。对于因此产生的储户的损失,既有储户自身的责任,也有换卡银行和办理柜面取款的银行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界定了各方的责任。本案警示储户要严格保管银行卡信息,银行也要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确保银行卡业务交易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

  【案情】

  高某驾车在243省道上抢道行驶,致同向行驶的蒋某因避让将车驶入110县道,与骑自行车的姚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致姚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驶离现场,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作虚假陈述,公安机关出示证据后才如实陈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蒋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姚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明确约定逃离事故现场行为属于免责情形的商业三者险,故认定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该事故的商业三者险,依法判决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由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肇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逃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应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逃离属于免责情形,且在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明确或特别提示后,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否则,保险人不能免责。

  金缘珠宝公司与刘女士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

  刘女士到原告开设的钻石柜台选购手镯时,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手镯受损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参照专业人士意见,酌情认定手镯的损失金额为12.45万元,最终判决刘女士赔偿3.735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珠宝经营者,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本判决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了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酒托”诈骗案

  【案情】

  吴鹏进租用某歌厅五间包厢并先后纠约、指使他人以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搭识男性网友,将男性网友的身份、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给杨某某等女青年。杨某某等则根据信息,以与网友见面、聊天、唱歌等方式诱骗男性网友至吴鹏进租用的歌厅包厢,由同伙冒充服务员,以廉价酒水勾兑冒充高档红酒,骗取蔡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鹏进等13人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酒吧和“酒托女”合谋设下骗局,牟取暴利。大多数受害者碍于颜面,很少选择报警,致诈骗行为屡屡得逞。该案提醒网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约见网友不要去很远的地方;不要轻易接受对方指定的地点;发现上当受骗无法脱身应立即报警。

  用工业松香加工成“毒猪头肉”案

  【案情】

  卢进租用民房作为“猪头肉加工点”,雇佣人员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销售加工后的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等,销售金额3万余元。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卢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卢进为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卢进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外,还对其开出33万元的天价“罚单”。

  使用电热水袋被烫伤案

  【案件裁判】

  沈某在使用慈溪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款电热水袋时,热水袋发生破裂,造成烫伤,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被告明知其生产的该款电热水袋系电极式电热水袋不符合国家标准,且重要说明也有一定瑕疵,应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沈某的烫伤与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9.6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电热水袋是消费者常用的取暖用品,少数不良厂商为低价吸引消费者,常常视国家禁止性规定于不顾,不合理地降低成本,造成伤害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本案中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元凶”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电极式热水袋,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本案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教育了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电热水袋产品,同时也打击了不法厂商的不诚信行为。

  企业开办者抽逃注册资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情】2011年7月,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5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设立陕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同年8月,三人又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将注册资本增资至5000万元。同年9月2日,三人以货币4900万元存入验资账户通过验资,又于当日将增资的4900万元全部转出验资账户。法院经审查认定了该三人系被执行人陕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存在于2011年9月2日验资后,当日即抽逃4900万元注册资本的事实,裁定追加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为被执行人,三人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执行承担,所谓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执行中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应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自助游客在景区摔伤索赔案

  【案情】

  王某在茅山风景区游玩,准备经金牛岭索道台阶前往平台观景,下台阶时不慎摔倒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跌倒的台阶系金坛索道公司维护管理,台阶踏步宽度不足0.3 m,高度有部分大于0.15 m ,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及高度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金坛索道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王某在自助游过程中,因自身不慎从景区台阶上跌倒导致的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摔伤的台阶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索道公司作为事发台阶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伤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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