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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

点击数:1164次 添加时间:2016/7/25 [打印] [关闭]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十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儿童、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等类型。

  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中,有八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有利用QQ等网络联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的,基本覆盖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类型。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供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规范性依据。

  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一直是人民法院惩治的重点。本次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母亲为非法获利出卖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通过这个案件审判表明,不论违法犯罪者是谁,即便是儿童的监护人,只要侵犯了法律保障的被拐儿童人身权利,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属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是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陈云犯强奸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被告人陈云通过互联网QQ聊天软件认识了高某(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陈云至南京与高某见面,并入住南京市玄武区某宾馆。同年7月12日、15日,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宾馆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父亲至宾馆与被告人陈云理论,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陈云上诉,提出一审量刑畸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云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结合陈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云通过QQ结识高某,骗取信任后,对高某实施奸淫,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陈天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万某某(女,1998年8月15日出生)随母亲至被告人陈天学的私人诊所医治眼疾,因陈天学作出“肝火旺,需要挂盐水”的诊断,万某某遂独自留下接受输液治疗。被告人陈天学遂起歹念,将万某某骗至其存放药品的出租屋内,以被害人身上有疮、需要排毒为名,对万某某实施猥亵。事后,被告人陈天学给被害人万某某现金一百元,并为其手机充值一百元,要求万某某不要说。当晚,被害人万某某向家人讲述其遭被告人陈天学猥亵的事实,并于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天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学假借治病之名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天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职责的人员,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并明确其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等性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疗职责人员,不以执业资格为标准,而以实际医疗职责的履行为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医疗活动开展过程中医疗卫生人员才有可能对未成年人情况有清楚了解,也才有便利接触未成年人。

  被告人陈天学正是利用了医疗活动的这一便利以及被害人年幼无知、单身就诊的弱势实施了性侵犯罪,事后又试图以钱财掩盖其犯罪行径,凸显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因此本案虽然没有暴力行为,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存在强制行为,并依照“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以示严惩。

  三、徐杰、虞逸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虞逸兰以朋友结婚需要花童为由将周某某(女,2006年8月5日生)从家中骗出,当晚,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将周某某带至本市钟楼区某宾馆8202房间内,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在该房间内吸食徐杰带来的毒品“冰毒”,让被害人周某某在旁观看,引起周某某的好奇,后二被告人引诱周某某吸食,在周某某吸食毒品过程中,二被告人帮助周某某烧烤毒品,教唆周某某吸食毒品。在引诱、教唆被害人周某某吸毒后,二被告人又给周某某吃了药丸让周某某睡觉,被告人徐杰趁机对周某某实施了猥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猥亵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在引诱、教唆他人吸毒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徐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虞逸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虞逸兰利用其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获得被害人及其母亲信任后将被害人周某某骗出,与被告人徐杰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引诱、教唆其吸食毒品,致其意识模糊后,又对其进行性侵。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张传中犯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传中在张家港市某镇爱心之家托管中心教室上课期间,采用手摸胸部等方式对鲍某某(女,2004年3月17日出生)实施猥亵。被告人张传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传中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传中有前科,且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传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传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性侵意见》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并明确其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等性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性侵意见》将教室这一既供多数人使用但同时又相对封闭的特殊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明确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本案中,被告人张传中虽系托管中心这一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但其实际履行了教育职责,应认定为特殊职责的人员,并且在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当众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性侵,符合《性侵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五、洪其醒犯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洪其醒系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保安,2014年5月中旬至6月1日期间,其以教武功、带路为借口,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女,2003年11月15日出生)、张某某(女,2004年1月31日出生)、何某某(女,2002年1月29日出生)、范某某(女,2004年9月27日出生)等4名被害人诱骗至小区B2幢地下停车场、B2幢楼顶等处,采用抚摸胸部的手段,先后5次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洪其醒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其醒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洪其醒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其醒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判决被告人洪其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评析】被告人洪其醒系某小区保安,未尽其安保职责,反而利用其工作便利,对小区住户的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多次性侵。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洪其醒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方针。

  案件审结后,审理法院走访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今后加强管理监督,严格审查保安人员资质,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六、徐晓平犯拐卖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2013年5月初,被告人徐晓平怀孕后意欲做人工流产手术,找被告人刘慧帮忙,被告人刘慧积极游说被告人徐晓平生下小孩卖与他人从中获利,被告人徐晓平予以答应。后被告人刘慧伙同被告人赵巧凤共谋此事,被告人赵巧凤积极与赵子娟夫妇商谈收买事宜,被告人徐晓平住院待产期间知晓被告人刘慧、赵巧凤为出卖小孩合谋一事。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晓平生下一女婴。同月26日,被告人刘慧、徐晓平、赵巧凤将该女婴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子娟夫妇。被告人刘慧分给被告人赵巧凤人民币4 000元,剩余人民币34000元由被告人刘慧、徐晓平所得。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徐晓平、赵巧凤、刘慧抓获归案。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晓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刘慧、赵巧凤居间介绍买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徐晓平、刘慧、赵巧凤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徐晓平、刘慧、赵巧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徐晓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二、被告人刘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赵巧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徐晓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刘慧、赵巧凤居间介绍买卖婴儿,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七、黄留祥犯强奸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黄留祥系被害人罗某(女,2003年4月18日生)的继父,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黄留祥租住屋的房间内,被告人黄留祥趁家中无人之机,以买东西给罗某为引诱条件,对当时年仅8岁的罗某实施了奸淫,并嘱咐罗某不要告诉任何人。自此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黄留祥利用其系罗某的继父身份,以帮助罗某买东西、充值Q币等诱骗的方式,在其租住屋的房间内、洗澡间内等处,多次对被害人罗某实施奸淫,并将部分奸淫过程用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留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留祥利用抚养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幼女,并将其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留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留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留祥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黄留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官评析】被害人罗某系被告人黄留祥的继女,和其母亲与被告人黄留祥在同一个家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黄留祥对罗某负有监护义务职责,趁被害人母亲上夜班之际,对罗某实施奸淫,之后又多次实施奸淫,并将部分过程拍摄成照片或视频,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法院依法认定其“情节恶劣”,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更好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被害人罗某的成长,审理法院先审理了罗某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将被害人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父亲,案件判决后,被害人罗某至其父亲处生活。法院的裁判全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其走出阴影,过上正常生活。

  八、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曾与女学生郑某早恋,但郑女后来又与同学高某相恋。2013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一网吧找到郑某与高某,并在让让郑某选择与谁谈恋爱的问题上发生矛盾。后在网吧附近,被告人彭某某对高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高某左颈部一刀,高某倒地后,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高某家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经铜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评析】在审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案件处理中,要注重刑事矛盾的化解,既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并被害人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加强与被害人方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因早恋争夺女友而上演了一场悲剧,致使两个家庭都遭受了重创。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坚持双向保护,注重矛盾化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九、谢成牛犯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谢成牛借口带罗某某(女,7岁)、陈某(女,6岁)去采摘树叶,将二女骗至一偏僻农田玉米地旁,对二名幼女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告人谢成牛于2013年8月2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成牛为寻求性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谢成牛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成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评析】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人群中的底层,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曹兆祥犯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兆祥在建湖县宝塔镇某小学教室共作案四起,分别对被害人高某某(女,1997年5月6日出生)、张某某(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周某(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梁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四名儿童通过抚摸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兆祥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曹兆祥作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却在教室当众对其所教育的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学生进行猥亵,应当从严惩处。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兆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评析】 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对儿童具有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及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的,均属从重从严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曹兆祥不仅具有上述两项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还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兆祥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较好地贯彻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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