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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2016年7月4日)

点击数:1678次 添加时间:2016/7/20 [打印] [关闭]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

(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司法评估、网拍工作,提高司法网拍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保留价确定

  1、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网拍的,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相关部门询价;

  (2)同类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其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等,适当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

  3、执行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执行法院自自主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4、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且执行法院无法自主确定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评估费收取

  5、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高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低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以物抵债裁定冲抵的债权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标的物未拍卖、变卖成交,当事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评估费。具体收费比例依照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确定。

  三、司法网拍流程

  6、司法网拍程序启动后,动产拍卖7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15日前,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进行一次性公告,自上一次拍卖流拍之日起5日内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7、拍卖标的物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8、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

  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第二轮司法网拍依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

  四、附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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