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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七家公司出纳 挪用公款9900余万元

点击数:2069次 添加时间:2013/1/30 [打印] [关闭]

  利用自己七家公司出纳的身份,挪用公司资金9900余万元,不仅用于个人银行存款、炒股、投资基金等营利活动,还大肆购买商铺房产,日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华英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今年35岁的李华英是绍兴一家布业公司的出纳。由于公司老板沈某还同时出资成立了另外6家公司,李华英实际上担任了7家关联企业的出纳。李华英在供述时表示,这7家公司只有自己所在的布业公司是不做账的,其他6家公司都做账且很多资金都是通过布业公司走账。由于是公司出纳,资金的进出都由李华英操作,这也给李华英提供了职务便利。从2008年3月到2011年10月,李华英先后通过取现或转账的方式,累计挪用公司资金9900余万元。直到2011年12月,沈某听说李华英有很多处房产在投资,这才警觉起来,到公司一查,发现了这个“惊天漏洞。”

 

  截至2011年12月12日案发时,李华英的个人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房产、信托资金、基金、股票、出借款、保险款等在内,共计价值1.039亿元。而这其中绝大部分资金都是公司的。

 

  案发后,李华英的家属向公安局退缴银行存款及现金合计人民币550余万元(含利息),退缴相关房产价值合计2100余万元(购买价格),退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价值合计2000万元(购买价格)。

 

  尽管在归案后,李华英进行了积极的退赔,但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法院审理认为,李华英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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