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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16年3月4日)

点击数:1616次 添加时间:2016/7/5 [打印] [关闭]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5)》发布的2014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16年3月4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18500元以下(含185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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