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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2013年1月1日)

点击数:1513次 添加时间:2016/7/5 [打印] [关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纪要执行中遇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的,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全省各级法院在参照执行纪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7、小额诉讼案件的案号统一编立为:(年份)(法院、法庭代字)民(商、商外)初字第×号。

  8、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3、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14、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17、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不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出具的除外。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简化,但是应当包括首部、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抗辩理由、裁判主文、尾部。

  18、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书、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应当由庭长签发。

  19、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除即时判决、调解的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2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2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一般应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23、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

  24、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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