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诈骗手法逐步升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受害群众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处理,彰显法律权威,震慑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降低案发,减少损失。召开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让人民群众清楚法院处理和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动态,知道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类型,了解常见诈骗手法,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减少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自2013年至今,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受理通讯网络诈骗案件14件,占三年来受理诈骗类犯罪的28%,涉案金额491.15万元。截至2015年11月5日,已审结13件,判处犯罪分子35人,其中判处实刑32人,适用缓刑3人。最高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一:马某甲等四人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号码冒充亲友诈骗案
【案情】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杨全臣家,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了留美学生葛某的QQ号和密码,后冒充葛某身份,通过葛某的QQ号与其母亲王某某联系,以交学费等为借口,让在宿迁市宿城区的王某某汇钱到指定帐户,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6600元。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点评】本案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QQ号码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QQ号码,后通过QQ与其亲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帮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式核实即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使用QQ或微信时要开启安全软件,防范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案例二:黄某某等四人冒充“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人员可提前获知中奖信息诈骗案
【案情】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冒充“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人员,制作、散发含有虚假信息的会员卡,通过事先设定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办理所谓的“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VIP会员卡”即可提前获知彩票中奖信息,诱骗被害人向指定帐户交纳会员费、保密押金等实施诈骗,共骗取3名被害人计人民币93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案金额为93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为85400元,被告人苏某某涉案金额为7600元。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苏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苏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乙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点评】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抓住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诱导其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切莫相信这种不劳而获的中奖信息。要提高自身防骗能力,犯罪分子所说的“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是虚构的,彩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每期开奖号码是随机的,也不可能提前预测。
案例三:廖某甲等九人冒充医保、银联、公安人员诈骗案
【案情】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先后组织被告人翁某某、许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其中被告人许某甲在2013年春节前之前负责发送诈骗短信,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等人作为“一线”,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廖某甲、翁某某以及被告人许某甲安排的许金枝(另案处理)作为“二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管理本组内一线人员,被告人廖某乙作为“三线”,冒充银联中心主任。该组织通过冒充医保中心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沭阳县、泗阳县以及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正安县等地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诈骗短信、接打电话等方式,虚构被害人涉嫌交通违规或者其名下医保卡涉嫌犯罪、让其报警、需要对被害人名下存款账户进行升级保护或者接受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上按照指令进行操作,从而将被害人钱款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或者让被害人汇款至指定银行卡账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骗取39名被害人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22165.04元,被告人翁某某、廖某丁、许某丙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233048.77元,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321090.56元,被告人许某乙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3976.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甲住处扣押9台电脑,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电脑中储存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的诈骗信息40余万条,被告人许某甲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累计在10余万条。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许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许某乙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翁某某、林某某、廖某丙、廖某丁、许某丙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甲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许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许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廖某丙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翁某某、林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某丁、许某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廖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廖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许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廖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许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九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点评】本案是由多人组成的团伙实施的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安全帐户”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贩毒、黑社会、信用卡透支欠费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事由,或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被盗为由,恐吓受害人,骗其把全部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翁某某、许某甲、林某某、廖某丙、许某乙、廖某丁、许某丙于2013年3月29日分别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被警方抓获归案。判决生效后,我院干警奔赴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等7地市8家银行扣划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最终将39名被害人被骗的200余万元全部追回,并于2015年7月21日进行集中发放。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三不”原则,不轻易相信,不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帐。
案例四:李某某使用“魔音手机”冒充不同角色人员实施诈骗案
【案情】2013年5月13日至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到宿迁市区、泗洪县、湖北省鹤峰县等地批发市场,抄录被害人王某、吴某某等人联系电话,后分别打电话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在电话中谎称自己是泗洪县消防大队或宿迁市军分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购买床上用品四件套或其他物品,并让对方代购印有五角星的毛巾,当听到对方答复附近并无销售该种毛巾的门市,被告人李某某便将自己的另一个号码告知对方,让对方拨打该电话。在被害人联系该号码时,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魔音手机”又冒充销售毛巾的老板,以需先行付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指定帐户汇款,共计骗取3名被害人现金计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在河南省上蔡县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19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其他全部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点评】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的功能越来越丰富,魔音变声手机可以使通话者的声音转变成多种不同的声音,达到男变女、女变男、年轻变年老的效果。犯罪分子利用魔音手机一人假扮成多种角色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手段。此案提醒人们,网络是虚拟的空间,对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光靠电话联系还不够,对方要求转帐或汇款等重大事项需要谨慎,以防被骗。
案例五:黄某甲等四人冒充卫生、财政系统人员以领取新生儿补贴实施诈骗案
【案情】2014年1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组织被告人谢某某、黄某乙、蔡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在犯罪分工中,被告人谢某某、黄某乙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江苏省内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在被害人相信后,要求被害人联系“二线”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黄某甲自行提取诈骗所得部分款项。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提取诈骗所得部分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被告人黄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点评】目前我国并没有新生婴儿补贴的生育福利政策,犯罪分子以有关部门发放“补贴”、“补助”、“奖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个人银行卡号,并存入一定金额与指定的银行卡绑定,方能领取相关款项。犯罪分子让被害人按其提示操作,乘机将被害人卡内金额转走。此案提醒大家,一旦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切勿轻信,更不要到ATM机操作,发现此类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