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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数:1456次 添加时间:2016/6/28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永锋在广东省通过长途客车将冰毒运输至南京,利用其马仔在南京接收、储存、送货、收取毒资,并安排专人负责在南京开发毒品市场、寻找毒品下家,已经形成了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毒品贩运团伙。被告人唐永锋涉毒数额高达26公斤,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措施,采用技术手段对证人出庭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障证人权利。

  二、陶光玉等贩卖毒品案

  --从严打击利用残疾人身份及孕妇,在缓刑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未收监执行。取保候审期间,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陆童购得冰毒约3千克用于贩卖。当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贩卖冰毒约6克。同日,陶光玉及陆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后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还曾将200余克毒品交给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妇的身份让其帮助贩毒。陶光玉共贩卖冰毒3337.182克,还贩卖大麻以及冰毒和海洛因混合毒品300余克。陶佳佳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毒品10余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光玉构成贩卖毒品罪,将漏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陶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陶光玉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被告人陶光玉虽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其利用盲人特殊身份,在缓刑期间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贩毒,还在得知其侄女陶佳佳怀孕后,告知陶佳佳怀孕后贩毒是“铁保”(即公安机关无法将其收押),让其帮助贩卖毒品,犯罪数额高达3千余克,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对其适用死刑。本案中,陶佳佳也被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的贩毒行为,故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三、陈海翔贩卖毒品案

  --从严打击利用网络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5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陈海翔采用在其建立的QQ群内发布贩卖毒品信息,然后通过快递邮寄毒品、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的方式,先后2次向魏银根贩卖毒品,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1克。后陈海翔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2.09克。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1克,又被查获甲基苯丙胺9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本案被告人陈海翔利用QQ发布信息、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通过快递邮寄毒品,从发布信息、收取毒资到交付毒品都采用了新型网络贩毒方式。相比于传统毒品犯罪方式,利用网络贩毒具有灵活简便、跨地域、成本低、取证难等特点,隐蔽性更强、波及范围更广,危害十分严重。对此类毒品犯罪活动应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鼓励网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不断消减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

  四、单兴明欺骗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村郑所组一网吧内认识翁某某、刘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将三人带至一出租屋内,拿出冰壶和冰毒,谎称是水烟,演示吸毒过程给三人看,并提供冰毒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单兴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处,多次容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冰毒。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园其女友租住的车库内向翁某某、刘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冰毒。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单兴明欺骗他人吸毒,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单兴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单兴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单兴明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毒品的侵袭,往往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会遭受巨大的伤害,甚至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单兴明欺骗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何赈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赈于2013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患有肺结核疾病于2013年10月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何赈事先将分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藏匿于无锡市滨湖区、崇安区各处,在购毒者与其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何赈即让对方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告知毒品藏匿地点,由购毒者自行前往寻获毒品。被告人何赈通过上述方式先后10次将毒品海洛因共计3.3克出售给钱峰、朱治、陆志东等人,得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后何赈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和藏匿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0.49克。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四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而末端毒品犯罪的飞速增长,大大促进了大宗及源头毒品犯罪的发生。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应从重打击。被告人何赈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因病被监外执行后不思悔改,在监外执行期间更加猖狂的贩卖毒品,并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交付毒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最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六、顾亚东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累犯、毒品再犯、在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亚东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疾病。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宁法院判刑2年6个月,后因病于2013年4月26日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顾亚东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并被判刑,均因身体原因导致公安机关和监狱无法对其收押、收监。2014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亚东分别向陈海霞、魏平、马洁、季荣贵(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81.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gu”)3.46克、氯胺酮1.18克。

  (二)裁判结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顾亚东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亚东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亚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既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漏罪,又有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评析:被告人顾亚东前科累累、劣迹斑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被多次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之后仍然不思悔改,利用其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在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期间大肆实施贩毒活动,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被告人顾亚东已被送监执行。

  七、张一点等制造毒品案

  --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一点伙同被告人孙杏明、牛旭以及董雯君、高子淇、张蒙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相关制毒设备、试剂及原料,采用麻黄素提炼以及化学品合成方式制造毒品,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辽宁省鞍山市、陕西省汉中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制得甲基苯丙胺计947.5克,其中,张一点实施了全部的制造毒品行为,牛旭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230克,孙杏明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717.5克。

  (二)裁判结果: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一点、牛旭、孙杏明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采用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张一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牛旭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杏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制造毒品犯罪处于毒品犯罪链条的源头,严厉打击制毒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毒品犯罪的脉络。本案中张一点等人掌握制造冰毒的工艺,并制造出冰毒900余克,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蔓延持续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张一点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情节等对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刑罚,体现了对制造毒品源头犯罪的从严打击。

  八、唐扬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扬与他人在河南省荥阳市境内租用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将生产的羟亚胺分四次卖给李桂亮(广东清远人)共计4775公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唐扬与苏志辉等人在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境内租用力达宁化工厂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唐扬将生产的盐酸羟亚胺分三次共计41件,合计1025公斤卖给他人。被告人唐扬非法买盐酸卖羟亚胺共计6100公斤。案发后,生产的窝点被侦查机关查扣邻酮1200公斤。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判处唐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进一步促使毒品犯罪高发蔓延。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数额极其巨大,依法应受到刑罚严厉惩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系依照修订前刑法作出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新修订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并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刑罚幅度,提高了法定刑。

  九、李姝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姝澄于2015年1月7日13时许,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汽车车头碰撞,两车受损。被告人李姝澄滞留在车内双手伸出天窗挥舞,被害人见状报警。交警至现场后,被告人不听交警现场指令,驾车继续行驶,连闯两个红灯,先后撞击了停在路边的出租车和同向在前行驶的汽车,致上述车辆受损。紧随其后的警车停至被告人李姝澄车前阻止其前行,被告人李姝澄仍拒不下车接受调查,在车内摇头晃脑、手舞足蹈,数分钟后绕过警车继续强行驾车,后因汽车严重损坏无法继续行驶,停在路上。民警将被告人李姝澄从车内带至派出所。经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姝澄的头发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姝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李姝澄得到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姝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车辆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听交警指令,驾车连闯红灯并强行超车,冲撞车辆,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姝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姝澄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李姝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毒驾案件。被告人在案发以前已有四五年的吸毒史,并且自述在1月7日案发时的前几天连续吸食多次毒品。人在吸毒后往往会产生幻觉或意识、意志障碍,处于控制力极度削弱的状态,对于车辆控制能力减弱,从而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被告人李姝澄吸毒后在闹市区驾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警示我们,毒品不仅损害了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易于滋生其他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十、张娟故意杀人案

  --吸毒导致精神障碍杀害女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娟的丈夫因贩毒入狱后,由张娟独自抚养女儿徐梓煊。张娟长期吸食毒品,导致自己曾多次出现幻觉,并因吸食毒品曾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8月11日,张娟骑电瓶车带其女儿徐梓煊离开暂住地外出,至海门市滨江街道大新村十组地段,用绳子将其女儿徐梓煊吊在王振康家养鸡棚外东北角的横梁上,致徐梓煊死亡。作案后张娟独自骑电瓶车离开现场返回暂住地。归案后,被告人张娟被发现怀孕,后自然流产。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张娟因吸毒导致罹患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碍,毒品已对其精神产生了极大破坏。张娟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仍处在责令社区戒毒期间,理应遵守国家禁止吸食毒品的有关法律,并预见到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然而张娟未对自身吸毒行为加以自制,最终导致了吸毒后杀害自己女儿的悲剧。张娟应当对主观上故意放纵自身吸毒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娟在侦查期间怀有身孕,虽其后自然流产,可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故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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