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朱某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2011年,时任呼伦贝尔市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哈克公路通行费收费所所长的被告人朱某某(中共党员),分别找到被告人王某(收费所监控员)、周某某(中共党员,收费所出纳员)、郭某(中共党员,费收费所会计),以单位接待和为职工搞福利为名,达成了共同截留通行费的故意。于是,由被告人王某通过更改监控数据、被告人周某某根据王某更改的数据伪造收费单据的手段将通行费截留。被告人郭某明知上述情况,所以并没有对通行费账目进行审核监督。被告人王某和周某某将截留的通行费定时交给被告人朱某某后,朱某某再分给王某、周某某和郭某每人每月5 000元,将余下的钱款自己留存。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1年11月25日,上述四名被告人截留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65 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每人分得10 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135 000元。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三人用同样的手段在上述两个月内又私自截留通行费共计人民币72 000元,每人分得24 000元。二、 被告人王某、柳某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柳某某(收费所收费员)提出共同截留通行费的想法,柳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王某在柳某某当班时运用软件进入局域网,将柳某某操作的电脑原始数据进行修改,然后告诉柳某某应该修改的数额。被告人柳某某根据王某提供的数据填写收费票据结算单,与王某生成的监控报表相对应,将多余的现金直接截留,与王某共同分配。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和柳某某截留通行费共计人民币65 000元,王某分得33 000元,柳某某分得32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柳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监控报表和伪造收费单据等方法截留通行费,并占为己有;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职工截留通行费,并占为己有,其五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在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朱某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中,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周某某、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某、郭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五辩护人以五被告人系自首、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五被告人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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