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昆政发〔2008〕56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雇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需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需选择卫生部门认定的镇(乡)级及以上具有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生育。
三、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生育医疗的实际负担水平综合确定,适时调整。
2009年度起我市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难产(含剖宫产)补偿3500元,顺产补偿2000元。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正常缴费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职工在此期间缴费单位发生变更的,计算方式不变。正常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补偿标准,仍按照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全市试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意见》(昆计生字[2003]27号)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在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项目收费目录,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结付。
七、参保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在围产期检查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使用医疗保险卡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围产保健补贴不予支付。
八、《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后,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范围和待遇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