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昆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2009年5月25日)

点击数:1500次 添加时间:2016/5/26 [打印] [关闭]

昆就促办〔2009〕5号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昆政发〔2009〕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鼓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苏银〔2009〕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贷款贴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界定标准,即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属于科技含量低、从事简单劳动、人均占有资产低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等行业;

  2.企业在职工总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方面符合以下规定:

  (1)加工制造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2)建筑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3)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零售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4)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邮政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5)住宿和餐饮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议。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已在本单位服务满6个月及以上(用工备案登记日期起计算),社会保险费已缴纳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度向商业银行新申请贷款后,能够正常还贷,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

  二、申请材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贴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利息贴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昆山市劳动密集型贷款利息贴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5.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证明已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手续的《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10.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结付回单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下列事项: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界定标准;企业当年度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是否已履行满六个月;企业是否已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当年度是否已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得到批准;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本息;依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和年内支付的贷款利息确定贴补金额。

  审核同意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四、贴息标准

  按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标准对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年贷款利息。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